近日,“警方通報重慶錦鯉大批死亡”一事在網上引發關注,那么事情經過究竟是怎樣呢?
1月13日,有媒體報道,重慶江北,男子因眼紅同行生意做得比自己好,往魚池倒入家中用剩的蔬菜殺蟲劑,導致大量觀賞魚死亡的嚴重后果。目前,公安機關發布通報稱,男子已被依法刑拘。網友們表示,這種人做不好生意的!
據了解,48歲男子李某系某公園游樂項目的經營者。可李某卻因公園同行生意比他生意好而心生怨恨,并決定對同行實施報復行為。
1月11日19時40分,李某將家中用剩的蔬菜殺蟲劑帶到公園處,并在一無人角落將上述殺蟲劑偷偷倒入公園的觀賞魚池當中,并造成了大量觀賞魚死亡的嚴重后果。李某自認為,神不知鬼不覺!可公安機關最終還是發現其犯罪事實。目前,李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據悉,這個觀賞魚池就是李某眼紅同行所經營的。事發后,同行用近30多個大麻袋才將魚池中死亡的魚全部打撈裝走。案件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對此,有很多網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持這個觀點的網友主要是認為,李某主觀上是想通過毀壞同行財物(觀賞魚)的方式,來達到報復的目的。因此,網友認為,30袋的魚至少5萬元以上,故李某應當處3-7年。
專業律師指出,李某往魚池里投毒的行為,除可預見觀賞魚死亡的后果外,還可能會造成被不特定人員接觸到水源的危害后果。上述“嚴重后果”主要通過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是不特定人員受到重傷以上的后果;二是已造成5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后果。生意做不好是個人問題,故意投毒就嚴重多了,即李某的行為“保底”是三年起步。如果鑒定結果顯示,造成被害人5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那就是十年起步量刑。
除刑事責任外,李某還應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注意!李某給同行造成的損失不僅僅是觀賞魚的價值,同時還包括清洗、消毒、停止經營等所有因李某行為所帶來的損失。
有網友表示,李某做生意做不過同行,不自我反思一下為什么,卻以投毒的行為報復同行,就這種心態能把生意做好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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