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面向全市中基層法院征集優(yōu)秀刑事審判案例,最終評選出12件優(yōu)秀案例、8件提名獎案例。其中,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李成棟法官承辦的“李某鋒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獲首屆上海法院刑事審判優(yōu)秀案例獎。
2025年1月10日,在上海高院舉辦的首屆上海法院刑事審判優(yōu)秀案例宣講會上,上鐵法院刑事審判庭李艷杰法官作為案例宣講人走上講臺,通過“PPT展示+案例演說+專家點評”方式,深入介紹案例的裁判方法和審判思維,詳盡闡釋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履職印跡和心路歷程。
本案承辦法官
李成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案例宣講人
李艷杰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
李某鋒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用黃粉將小黃魚染色后銷售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簡介
2021年2月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鋒在其水產店經營水產品的過程中,為提升小黃魚外觀鮮度、促進銷量,明知“黃粉”可能對人體有害、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黃粉”溶液對小黃魚進行浸泡染色并對外銷售。2022年2月,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店鋪內查獲各類黃魚以及“黃粉”溶液若干,并將李某鋒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經檢測,“黃粉”溶液及黃魚中均檢出堿性橙Ⅱ成分。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鋒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鋒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鋒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無抗訴、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小黃魚是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的水產品,一些不法商販為了提升小黃魚的外觀新鮮度,在生產、銷售過程中非法添加含有堿性橙Ⅱ成分的物質。堿性橙Ⅱ是一種工業(yè)染料,而非食用色素,過量攝入或與皮膚接觸會導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國務院相關部門發(fā)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屬于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小黃魚中非法添加堿性橙Ⅱ并銷售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染色小黃魚系列案件辦理中,法院聯(lián)合檢察機關依托行刑銜接機制,全鏈條溯源追查“黃粉”原料提供者和其他染色小黃魚銷售者,積極促推社會治理,督促農貿市場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等;還充分運用法庭教育和法治節(jié)目開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傳,引導食品經營者知法守法,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并提醒廣大消費者可以通過觀察黃魚外觀或用紙巾擦拭黃魚表面等方法辨別染色小黃魚,提升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意識,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專家點評
李積宗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生物醫(yī)藥技術研究院副院長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上鐵法院作為集中管轄本市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單位,在審理染色小黃魚系列食品安全案件中充分發(fā)揮了司法服務保障民生的功能,構建起了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司法保護秩序,為維護食品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該典型案例的發(fā)布不僅能震懾不法分子,而且有利于提升老百姓辨別問題食品的能力,更有利于營造人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素材提供| 刑庭 李艷杰
責任編輯|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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