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行為異常情況時有發生,這對司法警察維護庭審秩序和法庭安全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被告人行為異常一般分為三種,一是情緒異常,表現多種多樣,輕則語言攻擊,大聲喊叫、謾罵,使用過激或冒犯性的言辭攻擊庭審參與人員;重則出現肢體攻擊,采取揮舞手臂、踹踢、撞頭等方式,甚至試圖掙脫法警的控制,做出攻擊他人或破壞法庭設施的舉動。通常情緒異常的表現是明確的,能夠被及時發現,但同時,也存在第二種情況,思想異常。部分被告人表面往往平靜老實,實則思想上出現了異常情況,比如企圖自殘自殺或者利用外出開庭尋機脫逃的情況。三是身體異常,被告人在參加庭審活動時,可能因自身疾病或者壓力過大等原因,出現面色漲紅,呼吸急促、喘息困難或者身體抽搐,甚至出現昏厥、休克等嚴重身體應激反應,面對以上可能發生的情況,司法警察應當采取一系列專業且有效的措施,確保法庭秩序和人員安全,同時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
01
情緒安撫“必”到位。面對情緒異常的被告人,司法警察應當保持鎮定,不能被被告人的情緒所影響。當發現被告人情緒稍顯異常時,應當第一時間密切關注其一舉一動,預判可能發生的過激行為,迅速做好風險評估。如可能發生暴力傾向或自傷自殘行為,應當及時進行有效的溝通,用平和、堅定且尊重的語氣與被告人交流,傾聽其訴求,讓其感受到被關注和尊重,避免因不當言語進一步刺激被告人的情緒。但同時應當態度明確且嚴格,強調其必須遵守法庭秩序,服從司法警察的管理。
02
約束措施“必”規范。在押解和看管的過程中,被告人思想出現異常的情況較難發現。因此,在庭審保障任務執行前,應當及時與刑庭、看守所進行溝通,對被告人的在押表現、前科劣跡、犯罪手段是否暴力等情況提前掌握,評估押解風險,對重點被告人重點關注。在執行押解任務過程中,當被告人對手銬、腳鐐或者對押解路線、進出口等表現出關切和詢問的異常行為時,應當重點關注,及時對其進行言語控制,加強看管,打消其不法企圖。同時,在采取約束手段時,要注意力度和方式的恰當性,既要有效控制被告人,又要避免對其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因此,在使用約束措施時,應當注意規范使用,確保牢固可靠。
03
救助措施“必”及時。實務中,被告人突發疾病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有些疾病發生前的預兆容易被誤解為緊張、焦慮等情緒而被忽視。筆者所在法院審理一起貪污案件時,被告人在庭審期間態度堅決不認罪,情緒較為激動,當其出現面色漲紅、呼吸急促時,司法警察判斷其并非只因情緒激動而呈現的狀態,遂報告審判長暫時休庭。休庭期間了解發現被告人有長期高血壓史,因情緒失控導致血壓飆升、頭痛不適,無法正常庭審。法警及時對其進行語言安撫,用血壓計測量血壓,提供溫水緩解其身體不適,并通知看守所被告人情況,告知看守所駐所醫生提前做好準備,待被告人恢復平靜,立即還押至看守所接受醫學監督治療。總之,在被告人突發疾病時,司法警察應當以被告人的生命安全為首要任務,及時匯報,依指令采取相應救助措施或送醫,同時,要加強看管,防止逃脫等意外情況發生。
本文刊載于2025年1月7日《江蘇法治報》
作者 張慧敏
海陵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