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福(1931—2019),四川南充人。1950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1955年赴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深造,獲法學副博士學位,1959年進入法學研究所工作。曾任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評議組成員,全國社科基金法學評審組組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經濟法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被評為“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CCTV 2015年度法治人物”。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國家科委科技進步一等獎、改革開放三十年首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特別貢獻獎。2018年,被黨中央、國務院授予改革先鋒稱號,獲評“推動依法治國的理論創新者”。
王家福先生被稱為“中國法學界的一面旗幟”,60多年的治學生涯中,他在民法學、經濟法學、法理學、人權理論等領域均作出了基礎性、開創性、引領性貢獻。他積極參與新中國法治事業,畢生推動中國法治前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想者
20世紀80年代初,王家福先生就開始研究市場經濟相關法律問題。1982年,他主編出版的《經濟建設中的法律問題》一書,是國內首部闡釋經濟建設相關法律問題的著作。1983年,他和王保樹先生在《法學研究》上發表論文《論加強社會主義經濟法制建設》,揭示了完善經濟立法、維護經濟法規的尊嚴和加強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重要性。1992年,他帶領團隊系統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并形成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研究》報告,提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由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構成的重要觀點。1994年,他在《求是》上發表論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健全法治》,首次提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的觀點。1995年1月,王家福先生受邀為中央政治局、書記處作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問題”的講座。他指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并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當解決的理論問題、需要建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制度等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初步形成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規范模式和主要制度框架。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王家福先生曾參與中央文件的起草,與其他同志一起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想寫進文件,并推動其基本觀點入憲。
依法治國理論的創新者
王家福先生是國內最早提出“依法治國”的學者之一,為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作出了卓越貢獻。1979年,王家福先生與劉海年先生、李步云先生等參與起草中央《關于堅持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即著名的“64號文件”。該文件提出了法治的命題,對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具有重大歷史意義。1979年,他與夏叔華在《哲學研究》上發表《發揚民主,健全法制,加速實現四個現代化》,提出無產階級專政需要健全法制,需要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制度、法律的民主化。1989年,他與劉海年先生、李步云先生在《法學研究》發表《論法制改革》,提出法制改革的目標是實現高度民主的法治國家,這是國內學者最早明確提出“法治國家”概念。20世紀90年代,王家福先生帶領團隊就依法治國陸續發表了《論依法治國》《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亟需解決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等系列論文,豐富完善了我國社會主義依法治國的基本內涵和理論體系。
1996年2月,王家福先生為中央領導同志作題為“關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講座。他系統論述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意義、必備條件、正確觀念和制度建設及黨的領導政治保證等問題,并“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樣一個國家治理的基本模式”。1997年,他應邀參與起草黨的十五大報告,向中央領導解釋用“法治國家”比“法制國家”好。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開幕,報告中明確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憲法第5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此,法治成為我國的治國方略。
“人權入憲”的推動者
王家福先生是國內人權理論的最早研究者之一,也是“人權入憲”的重要推動者。20世紀70年代末起,他就開始研究人權問題,包括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權與主權、人權與法治等重大理論命題。他的課題組最早提出,人權理論不是資本主義國家法學的專利,應該用人權理論來推動我國相關法制建設,加強對人民權利的保護。
1991年,王家福先生組織召開全國首次人權研討會,會議首次提出了馬克思主義的“人權”概念。同年,他與同事受中央書記處研究室委托,為中央領導同志訪蘇準備了一份民主、自由、人權的參閱報告。1992年,他率法學所人權考察團赴德國、法國、英國等西歐國家考察人權法制建設問題,并宣傳我國社會主義人權理論和實踐。1991年6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成立,由王家福先生擔任主任。1999年4月,他在北京主持召開了“人權與21世紀國際學術研討會”,這是中國學者第一次舉辦人權法制的正式會議。1998年5月,他與劉海年先生主編的《中國人權百科全書》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發行,這是中國人權方面的第一部百科全書。
王家福先生持續呼吁人權立法,積極推動人權入憲。在他與同仁們的持續倡導下,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首次將“人權”概念寫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題報告。2004年憲法修正案正式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其中。
新中國民法理論研究的開拓者
王家福先生是新中國民法理論研究的開拓者。1978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成立民法經濟法研究室,由王家福先生擔任主任。這是改革開放后全國最早開展民法經濟法研究的學術單位,也是當時國內民法經濟法研究的重要陣地。
改革開放之初,王家福先生帶領同事們對民法的前途、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等問題進行探討。1979年8月,在王家福先生的提議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召開了“民法與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引發了民法學和經濟法學兩個學科之間長達7年的學術論爭。此場論爭最終以1986年《民法通則》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結束。王家福先生一直主張民法、經濟法要比翼齊飛,共同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這場王家福先生組織的會議對《民法通則》的制定,乃至中國民事立法的發展方向起到了關鍵作用。
王家福先生率領團隊對債法、合同法、公司法、土地法、知識產權等法律都進行了開拓性研究。他對物權制度建設及物權法研究作出諸多引領性貢獻,“關于物權法律制度的思想,孕育了后來支撐我國物權立法的物權法理論”。在債權法領域,“王家福先生也是最早的知識體系建構者”。他于1991年主編的《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一書,是當時民法學界對債法理論的最新研究成果,“對其后我國合同法制定、侵權責任法制定等,都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和學術支撐”。他“對知識產權的研究也是處于領先地位”。1983年,他與學者合作出版專著《專利法基礎》,“舉起了知識產權的旗幟”。王家福先生對民法理論進行的基礎性、開創性、引領性研究,為新中國民事立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新中國民事立法的重要參與者
王家福先生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重要參與者。1978年11月24日,王家福先生在《人民日報》發表文章《民法一定要搞》,提出制定民法是發展國民經濟的需要,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1979年,王家福先生在《法學研究》發表《一定要制定民法》,呼吁盡快制定民法。同年,王家福先生向中央提出了制定民法典的研究報告,并初步提出了制定民法典的基本設想。該報告為中央所采納,隨后由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法學研究所聯合試擬民法典草案。盡管由于當時的社會條件不成熟,試擬工作未能正式形成法案,但為以后的民事立法工作做了有益的準備。
1984年12月,王家福先生以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經濟法研究室的名義向中央建議“從速制定并頒行民法典”。后彭真同志決定起草《民法通則》,并邀請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四位先生擔任《民法通則》起草專家咨詢小組成員。王家福先生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了《民法通則》起草工作,他創造性地將《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的標題表述為“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解決了在當時的環境下如何稱謂“物權”的難題。1986年《民法通則》出臺,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譽為“中國的權利宣言”。作為主要起草人之一的王家福也被譽為“民法四先生”之一。
1998年3月,全國人大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由王家福和江平兩位先生牽頭負責。此后全國人大法工委決定采用分階段、分步驟的民事立法模式。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權法》、2009年《侵權責任法》相繼出臺,這與王家福先生、江平先生等前輩的有效組織和具體參與有極大的關系。
1993年至2003年,在王家福先生擔任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委員、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期間,積極推動并參與了《公司法》《擔保法》《合同法》《證券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的制定,這些法律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和保障。王家福先生堅持走法典化的道路,持之以恒倡導制定《民法典》,對制定現代化民法典提出許多重要立法觀念,為《民法典》制定作出了重要貢獻。
本文作者:楊峰,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文章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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