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朋友相聚暢飲,喝多了留宿友人家中很平常,可一旦在此過程中出現意外,留宿人可能承擔法律責任。1月初,皮山縣人民法院藏桂人民法庭調解一起飲酒導致死亡的案件。
皮山縣皮亞勒瑪鄉塔吾孜斯塘村村民艾某和買某是鄰居。2023年11月12日晚上,艾某喝完酒后到買某家借吉他,買某正在做飯,便邀請艾某一起吃飯??吹接泻貌耍程嶙h喝一點,隨后兩人一起在買某家吃飯喝酒。
買某喝醉了,困意來襲,他告訴艾某可以在另一個臥室休息過夜,自己則回房休息。睡前,買某聽見艾某在客廳彈吉他。第二天早晨,買某醒來后發現艾某躺在客廳一動不動,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其送往醫院。經法醫鑒定,艾某為酒精中毒死亡。
2024年8月底,艾某的母親阿某到皮山縣人民法院藏桂人民法庭起訴買某,要求其支付艾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撫慰金共計83萬余元。
藏桂法庭庭長外力·圖爾孫考慮到雙方是鄰居關系,將他們請到法庭,釋法明理、分析利弊,引導雙方理性看待問題,采用調解的方式化解此案。經過調解,買某同意承擔5萬元賠償金,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艾某母親阿某支付1萬元,202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萬元,202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萬元。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相聚喝酒是常事,推杯換盞間難免有人醉酒。外力·圖爾孫介紹,如果有人因醉酒身亡,有兩種情形下同飲者會擔責:一是同飲者存在先行不當行為,如強行勸酒、灌酒、逼迫飲酒等,致使其他飲酒者陷入危險狀態,此時該同飲者應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若其未盡注意義務致使他人受損害時,可以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二是有飲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同飲者負有一定注意義務,此種情況下若因重大過失導致同飲者受損害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同飲者注意義務的核心內容為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
從此案看來,艾某在已飲酒的情況下到買某家繼續飲酒,已處于危險境地,買某應該負合理的注意義務,而他既未勸阻也未照顧,而是獨自睡去,應承擔部分責任。艾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身的健康狀況,也應當預見飲酒過量可能產生損害身體健康、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后果,但其未能自我約束控制,造成死亡后果的發生,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來源:新疆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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