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客觀要件?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首先,必須實施了"組織行為"。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組織行為,不是《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行為和《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的首要分子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行為,而是單獨構成犯罪的一種實行行為。司法實踐中,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和指揮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其次,被組織的對象必須是未成年人,包括身體殘疾和智力發育不正常的未成年人。
最后,必須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了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所謂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是指進行了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活動,依照《刑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七)》列舉了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四種常見的典型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并未窮盡,因而加了一個"等"字,說明在適用范圍上并不限于以上四種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需要其他情節和要件。但是,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認定行為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通常考察組織的手段、對象人數、進行違法活動的次數、數額及其他情節等,來判斷情節是否顯著輕微。
此外,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組織行為",不具備這種組織行為的不構成犯罪。一般只要組織三名以上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就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本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加重處罰情節,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多次、大量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長期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給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因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給當地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
二、如何區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與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罪?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適用應排除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情形,即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活動本身并不符合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僅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如果所組織實施的盜竊等行為已經符合盜竊等犯罪構成,則對組織者不能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論處,而應以間接正犯或者教唆犯原理來處理。具體而言,若所利用的未成年人未滿十六周歲,則所利用的未成年人實為其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的工具,依間接正犯原理,對組織者直接認定為具體的盜竊罪、搶奪罪等。若所利用的未成年人已滿十六周歲,則所利用的未成年人本人也應對盜竊、搶奪等承擔刑事責任,此時組織者實屬教唆犯,且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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