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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篇
問題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
深圳無地方明確規定,一般不需要。
(2017)粵03民終4804號判例中,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了應當提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形,本案屬于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形,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
(2021)粵0303民初29039號判例中,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
(2024)粵0307民初23878號判例中,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需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的條件,原告關于代通知金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且深圳市司法局在 2023 年 6 月 28 日答復市民咨詢時表示,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自動消失,法律未對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需提前通知作出規定。
問題2: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計算基數,是否有效?
一般是有效的。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問題3:未足額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
支持,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2021)粵 03 民終 19565 號,孫某以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等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在明知其實際為孫某所繳納的社保數額低于其應繳納的數額的情況下,在孫某向其提出補繳通知后,公司在一個月內仍拒不補繳,其行為已違反了用人單位應按員工的應發工資購買社保的情形,孫某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題4: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否可以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嗎?
不支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年休假工資和高溫津貼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問題5: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保,是否可以主張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
一般不支持。
根據廣東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 號)第 25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后反悔并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2024)粵 03 民終 22593 號案件,勞動者簽訂了《不購買社保申請書》,之后也沒有證據表明其曾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就直接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被迫離職并要求經濟補償,法院未予支持。
問題6:人力經理是否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
一定條件下支持。
關鍵看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證明曾經通知過人事經理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證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給到了人事經理。
如無法證明,從深圳地區司法實踐看,人力經理的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可以得到支持。
問題7: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個人社保公積金嗎?
包含?不包含?深圳地區沒有明確規定。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但是,下列各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一)加班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三)按照規定不屬于工資的其他費用。
個人社保公積金屬于“按照規定不屬于工資的其他費用”嗎?不得而知。
一般最低工資是否包含個人社保公積金的規定會在每年發布的《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中。
深圳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021年12月22日發布的“深人社規〔2021〕8號
”文,經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照下列標準實施:一、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2360元/月。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2.2元/小時。
截至目前深圳仍執行此標準。而在此文中,也不涉及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個人社保公積金的描述。
從網絡檢索的主流觀點來看,深圳最低工資標準中包含個人社保公積金,也就說,在扣除個人社保公積金以后,實發的最低工資可以低于2360元。
從查到的“(2019)粵03民終15137號”案例中,一審法院計算待崗工資過程來看,最低工資包含社保和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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