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拔一條網線,要收1000塊錢。撕掉廣告墻上的幾張A4紙,要收1000元。甚至孩子學習期間走過的走廊地磚,也納入“待查”范疇……來自重慶的但女士日前向媒體記者傾訴她在廣州某培訓機構給孩子辦理退學過程中,遭遇“提燈定損”的煩心事。
培訓機構與學生是一種契約關系,當這種關系無法持續,按說應該“好說好散”。在上述案例中,雖然雙方達成退學“共識”,但培訓機構“提燈定損”的行為較離譜。所謂“提燈定損”,原義是指房東提著燈,照著墻,看損壞,要賠償。比喻故意吹毛求疵,雞蛋里挑骨頭。
從培訓機構提供的視頻來看,涉事學生的確存在拔掉網線、撕掉墻上廣告牌幾張A4紙、拉開消防門、踢壞木門這些行為,但除了木門損毀較為明顯外,其它的東西無法看出實際損毀程度。但培訓機構列出的賠償清單顯示,撕掉幾張紙要賠1000元,拔掉網線要賠1000元等。
更離譜的是,就連地上地磚有裂痕,賠償清單上寫著“地磚走廊:待查”,即存在認定損失繼而要求賠償的可能性。但女士由此發問,“難道在走廊的地磚上走路也有錯了?”這是更夸張的“提燈定損”。總之要將有譜的、沒譜的損失都扣在該學生身上,然后一并“清算”。
雖然培訓機構給出索賠理由,“廣告牌確實是有刮痕的”;拔網線,后續需要技術人員尋找相應IP地址,投入兩天工作量,人工費每天500元……但這些理由沒有說服力。因為不能證明刮痕是該學生所為,即便證明學生所為也不該“獅子大開口”。重插網線,或許不用花錢。
在但女士看來,該培訓機構“提燈定損”的原因是,既想勸退學生,又不想退還剩余的學費、生活費和住宿費。即本應該退還的費用,培訓機構企圖“以損抵消”,這種分析有一定道理。因為在逐利思維驅使下,能少退錢就會少退錢,能不退錢就不想退錢,能從中賺錢更好。
坦率說,這更像是“以損牟利”,即該培訓機構通過“提燈定損”盡可能多地發現損失、認定損失,以便從中牟取更大的利益。結果也證明該培訓機構似乎夸大損失,譬如:先答應要帶記者實地查看損失程度后又婉拒,經核查發現是陽光暴曬后引發地磚暴裂的,與學生無關。
在媒體介入后,該培訓機構才表示,“該退的退,該賠的賠。”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在扣除損毀財物的部分費用后,培訓機構應一次性退還但女士32500元。假如不是媒體介入,但女士能否拿到3萬多退款很可疑。這說明該培訓機構之前背離誠實原則,企圖“以損牟利”。
此前頻頻發生在住房租賃領域的“提燈定損”事件受到輿論詬病,房東被認為涉嫌敲詐,有地方甚至派出聯合調查組進行處置。但根源是房屋租賃合同太粗糙,沒有將相關問題詳細寫入合同,為后續爭議埋下隱患。同樣,培訓領域出現“提燈定損”的根源也在《培訓合同》。
所以,規避各領域的“提燈定損”現象,必須進一步規范行業合同,將可能引發糾紛的地方盡量寫入合同,使強勢一方嚴格執行合同,沒有“提燈定損”從中牟利的機會,也使弱勢一方有維權的武器。希望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發布更詳細的規范性合同,盡量約束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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