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高法
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法院
(下稱江都法院)
近期審理一起
“狗撞人”案件
對你沒看錯
是真的
狗撞了人
案件詳情
2022年3月,張某飲酒后駕駛電動車經過黃某家門口,被從黃某屋內掙脫狗鏈突然竄出的狗撞倒,致使手腕骨折,頭部受傷。后張某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左尺骨莖突撕脫性骨折。事情發生后,雙方就治療費用意見分歧過大,多次協商無果,張某為維護自身權益,向江都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本案中,黃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做好安全措施,致使犬只掙脫拴狗鏈突然從門內竄出,造成原告張某摔倒受傷,具有較大的過錯,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飲酒后駕駛電動車在被告住宅外的公共道路上通行,在行駛過程中,未仔細觀察及預判突發狀況,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的發生,原告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的過失,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綜上,江都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被告黃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原告張某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庭審后,通過法官釋法明理,雙方表示認可判決結果,當場履行相關法律義務,至此案結事了。
法官提醒
寵物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情緒價值和精神慰藉,但即便經過馴化,其本身還是有一定的危險性、攻擊性。飼養人對此不應忽視,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對自己的寵物盡到看護、管理責任,避免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來源: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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