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兩個惡魔被執行死刑。
據報道:
2025年1月20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樊維秋執行死刑。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5年1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對徐加金執行了死刑。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臨刑前,徐加金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兩個通稿都發自央視新聞百家號,前者發布于14:33,后者在9分鐘后見報。
兩個新聞格式相似,都是時間,事件,以及背景。不過,相信很多朋友已看到了熱搜,所以背景文字我沒再復制上去,且與我要說的無關。
兩個通報,最大的區別在于,徐加金臨刑前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查《刑前會見》百度詞條,當中解釋為:
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在對死刑犯執行死刑前必須安排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在2006年和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均只有“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的規定。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就新刑訴法做出司法解釋,其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司法解釋中用的都是應當,也就是必須。
從法律上看,樊維秋也是有權要求會見近親屬的。如果他會見了近親屬,相信央視新聞的報道也會像徐加金那樣提上一筆。之所以沒提,要么是他不愿再見親人,或者他申請了,也告知了聯系方式,可沒有親人愿意見他。畢竟,他所做的事,人神共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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