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講誠實、重諾言、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如一方違反誠實原則,違反約定,另一方有權向其主張權利。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黃某入住馮某在湯塘鎮經營的溫泉民宿,在房間內跌倒,當晚被送到醫院就醫。次日,黃某報案,經派出所民警調解,黃某與馮某簽訂調解協議,約定黃某先行去醫院治療,后拿發票向馮某報銷八成醫療費用,雙方達成協議后,不得再以此事追責。之后,黃某再次就醫治療。后因馮某未依照協議支付相關費用,黃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馮某支付醫療費用等賠償款。
裁判結果
佛岡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馮某就人身損害賠償事宜達成了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內容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法院根據黃某與馮某的調解協議,依法判處馮某支付黃某賠償款8394元。黃某不服判決結果遂上訴,清遠中院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信守自己的承諾。本案中,黃某和馮某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理,屬于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悖社會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該協議合法有效。但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履行協議一方承擔繼續履行義務等違約責任。
為減輕當事人訴累,雙方也可在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后,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法院審查作出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確定的義務,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外,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費用。
來源:佛岡法院
編輯:羅雯婕
校對:趙彩紅
審核: 肖珍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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