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5年春節期間中心城區限時
限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2025年春節期間(1月28日至2月5日和2月12日)城區大氣污染防治,樹立文明過年新風尚,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有效防范春節期間發生污染天氣,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發生的火災、傷人、擾民等安全隱患。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甕安縣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禁(限)燃區劃定方案》等相關要求,決定在我縣中心城區范圍內禁(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則上允許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2025年1月28日(除夕)、1月29日(農歷正月初一)、1月30日(農歷正月初二)、2月12日(元宵節),其余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甕安縣城區范圍內北至開發區C5路、南至茅坡公交車車站、東至東郊水廠、西至西郊水廠(不含禁燃區劃定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詳見附圖1)。
三、在縣城區范圍內,下列地點或者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大氣監測省控點(會展中心、縣七幼)直徑1000米范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
(三)車站、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五)零售場所外30米范圍內燃放爆竹等地面類產品,零售場所外80米范圍內燃放組合煙花等升空類產品;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八)山林、草坡等重點防火區;
(九)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
(十)商場、廣場、超市、影(劇)院、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重點防火單位;
(十一)房頂、陽臺、窗口、樓梯、走廊;
(十二)棚戶區、柴草垛堆放地;
(十三)河濱路財政局大樓、解放東路職校篤志樓周邊500米范圍內;
(十四)宗教活動場所和民間信仰點;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用火的區域和場所。
四、禁放時間、禁放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距離棚戶區50米外、柴草垛30米外、高層建筑20米外區域,距離加油站、加氣站、化工廠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100米外區域,距離高壓線、變電站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20米外區域,以及住宅小區樓院空曠、開闊的場地內,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向空中發射的禮花彈、“二踢腳”等煙花爆竹。
六、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避免酒后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燃放非法生產、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禁止燃放雙響、摔炮、擦炮等產品和專業燃放類產品;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網點購買,不得購買非法、非標、超標等禁止燃放的產品。
七、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高層建筑、構筑物、樹枝、路燈桿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交通秩序;
(五)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八、城區銷售煙花爆竹需經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方能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九、城區各街道負責本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居(村)民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對本轄區執行該公告負有監督責任;縣融媒體中心負責在電視、微信等媒體上宣傳。
十、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未成年人應當由監護人看護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法律責任。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放時間、禁放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十三、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和向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監督舉報電話:0854-2622110、12345。
十四、縣公安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州生態環境甕安分局、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縣應急局、縣市場監管局等安全生產監督和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十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甕安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附件
煙花爆竹禁(限)燃放區域示意圖
附圖一:禁止燃放區示意圖
附圖二:限制燃放區示意圖
來源:甕安縣人民政府
甕安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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