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醫療事故爭議發生時,如何妥善處理和保管病歷資料成為關鍵問題。政訊通·全國健康產業調研中心宣傳員整理了詳細法條內容如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此規定不僅有助于防止未經授權的修改,確保了原始文件的安全,還為可能的后續調查或法律程序提供了堅實的證據基礎。同時,它也強調了醫療機構內部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以保證資料的安全和保密。
嚴格執行這一規定,對于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醫療行業的透明度和責任感、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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