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清史稿》和《清會典事例》的記載,清朝縣衙官員主要包括正印官、佐貳官、雜職官和屬官等幾類。
一、正印官(知縣)
知縣,管理一縣正印,即為正印官,正七品。主持一縣全面工作,包括司法、稅收、治安、教化、政務。類似于今天的縣長兼書記。
二、佐貳官(縣丞、主簿)
佐貳官就是輔佐知縣的官員,在知縣告假、短缺或者因為其他情況不在時,可代理知縣行使事務。包括縣丞和主簿。
1、縣丞
正八品,在一縣之中地位僅次于知縣,協助知縣處理文書檔案、倉庫、糧馬、征稅等事務,類似于今天的常務副縣長。
但并不是每個縣都配有縣丞這一職務,在清朝1300多個縣當中,配有縣丞的大概僅有300個縣。
2、主簿
正九品,盡管品級不高,但是有一定實權,主管戶籍、緝捕、文書辦理等。類似于今天的副縣長。
和縣丞類似,配備的數量很少,而且比縣丞的數量還要少很多。清朝1300多個縣當中,配有這一職務的僅有幾十個縣。
三、署官
署官都有入流的品級,而且在縣里面品級不低。但其實實權并不大,主要管專項業務。包括教諭、訓導、巡檢等。
1、教諭
正八品,主管一縣縣學,負責教導生員和文廟祭祀活動,類似于今天的縣教育局局長。
2、訓導
從八品,協助教諭教導生員和文廟祭祀活動,類似于今天的縣教育局副局長。
3、巡檢
從九品,設置在關津要沖之地,掌緝捕盜賊,類似于今天重點區域派出所所長。
四、雜職官
除了前面所說的官員之外,有一些大的縣事務分得較為明細,會增加一些專項負責的官員。這些官員基本都屬于雜職官員一類,沒有品級。
主要包括典史、獄吏、驛丞、課稅大使、訓術、訓科等。
1、典史
無品級。這個職務有點特殊,盡管沒有品級,但是在不同的縣,權力大小差別很大。
如果一個縣有縣丞和主簿,那么典史主管監察獄囚,類似于今天的副縣長兼公安分局局長。
如果一個縣沒有縣丞和主簿,那么典史的權力很大,負責前面所說的縣丞、主簿以及典史自身的業務,類似于今天的常務副縣長兼公安分局局長。
2、獄吏
無品級,負責管理監獄一切事物。類似于今天的監獄長兼政委。
3、驛丞
無品級。掌管郵遞事物,類似于今天的縣級郵政局局長。
4、稅課大使
無品級,掌管商稅,類似于今天的縣稅務局局長。
5、訓術
無品級,兼管風水星相,類似于今天縣氣象局局長。
6、訓科
無品級,負責醫療事務,類似于今天的縣衛生局局長。
7、僧會司和道會司
分別負責管理縣里面的僧人和道士,類似于今天縣宗教局局長。
此外,縣衙還有一些未入流的雜職官員,如閘官、縣倉大使、河泊所大使等,分別負責各閘儲泄啟閉、糧銀倉事務、收漁稅等。
以上。
參考資料:《清史稿》、《清會典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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