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國企工資必須當年發完,不能留到明年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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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國企員工最近很多薪酬上想不通和想不到的事之一就是:央國企工資總額清算制度改革,意味著當年的工資當年發完不得留到明年發了
也就是嚴格執行收付實現制:收付實現制亦稱“收付實現基礎”或“現收現付制”。
不再執行“權責發生制”。
在會計核算中,是以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付出作為計算標準,來確定本期收益和費用的一種方法。凡在本期內實際收到或付出的一切款項,無論其發生時間早晚或是否應該由本期承擔,均作為本期的收益和費用處理。
如:本期支付而由后期受益費用,一律由本期核銷進入本期成本,不再分攤。
用大白話解讀就是央國企的工資總額必須當年全部發放完畢,不允許結轉到下一年度。這意味著企業不能再通過留余資金來調節未來的支出。
原來的國企工資總額決定機制的文件規定是這樣的:
(七)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八)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等編制預算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情況的動態監控和指導,并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中提出“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穩步擴大中等收入全體規模、合理調節過高收入的制度體系。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國有企業各級負責人薪酬、津貼補貼等”。
近日,《求是》雜志刊發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署名文章《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 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實戰略支撐》中提到:健全更加精準規范高效的收入分配機制,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推動企業薪酬結構更加合理合規。
據說新規之下,現在央國企的工資總額必須當年全部發放完畢,不允許結轉到下一年度,這會產生如下影響:增強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和規范性,防止企業通過各種手段規避監管。確保年度預算的嚴格執行,減少隨意性。
不僅不能太隨意,而且據說還執行追溯規則,比如2024年年底公布的政策,從2024年1月1日起追溯執行,企業需重新核算2024年薪酬發放。這意味著部分員工需退還超額領取薪酬,確保薪酬發放合規。
比如,“我們已經按限薪令追繳此前的薪酬了。據我了解也有不少其他國資基金同行也遇到了同樣的情況。”某國資基金投資人說。
這就是底下議論的:2024年拿的錢,2025年可能要吐出來?
以上主要對于一些高薪行業如金融業,影響尤為顯著,國資委管理的央國企影響較小
總結這次改革不僅對國有企業的薪酬體系進行了全面規范,還特別強調了公平性和透明度。受影響最大的是那些原本薪酬較高的企業和個人,特別是金融行業。
我國目前各類央企共243家,其中由列入國務院國資委央企名錄的央企98家、列入財政部中央企業名錄的央企145家。
國資委出資
國資委主管
98家
財政部出資
財政部主管
4家
相關部門主管文化企業
114家
金融企業
27家
總計
243家
國資委下屬的企業由于長期以來管理較為規范,受影響相對較小。此次改革體現了國家推進共同富裕的決心,同時也為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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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5G :資深分析師|特約撰稿人|新媒體專欄作者|手機評測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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