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與控告權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與控告權】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及處理程序的規定。
1996年刑事訴訟法實施中,存在少數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員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如辯護人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需要經過批準的,有個別看守所仍要求辯護人出具有關批準手續;有個別法院、檢察院限制辯護人閱卷的時間,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有個別法官在法庭上不適當地限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進行質證、辯論等。這些做法,不僅僅是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更重要的,是損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委托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影響到案件的正確處理和公正司法。有的律師反映,在執業過程中一旦遇到這種做法,往往感到救濟途徑不足,使這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做法難以得到糾正。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在本條中專門增加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及處理程序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1.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權。根據本條規定,這一權利的主體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中的“辯護人”,是指本章中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以及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辯護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是指本章中規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既包括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也包括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委托其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這里所規定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從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監管等職責的工作人員。由于人民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本法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因此,本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也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2.人民檢察院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控告的處理程序。根據本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和個人了解情況,進行核實。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或者控告的情況屬實,有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確實有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情形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對于工作人員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違反有關紀律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有徇私舞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法發[2008]14號)
十二、法官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活動,尊重律師的訴訟權利,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對于律師發言過于冗長、明顯重復或者與案件無關,或者在公開開庭審理中發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進行人身攻擊的,法官應當提醒或者制止。
十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律師提出會見法官請求的,合議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安排會見、聽取意見。會見活動,由書記員制作筆錄,律師簽名后附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10.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受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或者控告后,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高檢發[2014]21號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情況不屬實的,應當將辦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二條 建立完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或者檢察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阻礙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等訴訟權利的申訴或者控告,接受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情節較輕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具有違反規定擴大經許可會見案件的范圍、不按規定時間答復是否許可會見等嚴重情節的,應當發出糾正通知書。通知后仍不糾正或者屢糾屢犯的,應當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并報告檢察長,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并記入執法檔案,予以通報。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司發〔2015〕14號
第四十一條 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顯違反法律規定,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可以向該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
辦案機關應當暢通律師反映問題和投訴的渠道,明確專門部門負責處理律師投訴,并公開聯系方式。
辦案機關應當對律師的投訴及時調查,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情況的,應當當面聽取律師的意見。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依法立即糾正,及時答復律師,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并將處理情況通報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二條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
(一)未依法向律師履行告知、轉達、通知和送達義務的;
(二)辦案機關認定律師不得擔任辯護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誤的;
(三)對律師依法提出的申請,不接收、不答復的;
(四)依法應當許可律師提出的申請未許可的;
(五)依法應當聽取律師的意見未聽取的;
(六)其他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
律師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申訴、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進行審查,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情況不屬實的,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嚴格履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處理律師申訴控告。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四十三條 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后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應當由相關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給予協助。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和聯動機制,及時安排專人負責協調處理。律師的維權申請合法有據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議有關辦案機關依法處理,有關辦案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持有關證明調查核實律師權益保障或者違紀有關情況的,辦案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提供相關材料。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的通知
司法通〔2017〕40號
二、明確維護律師執業權利范圍和途徑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認為其執業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1)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控告權,以及會見、通信、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提出法律意見等合法執業權利受到限制、阻礙、侵害、剝奪的;
(2)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
(3)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違反規定打斷或者制止按程序發言的;
(4)被違反規定強行帶出法庭的;
(5)被非法關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妨礙其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侵犯其執業權利的。
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顯違反法律規定,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向注冊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律師向其他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申請的,相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予以接待,并于24小時以內將其申請移交其注冊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律師協會。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移交。律師事務所執業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徑維護執業權利。
全國律協和各地律師協會應當于2017年第一季度建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中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專門平臺,并在官方網站、辦公場所公布電話、來信來訪地址,開設網上受理窗口,安排專人負責接待律師申請維權。
三、完善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受理機制
所屬的律師協會接到律師維護執業權利的申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其他律師協會轉來的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對符合相關規定,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向律師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除在網上受理窗口申請外,律師向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情況緊急的,可以采用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緊急情形消除后,應當補充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等書面材料。律師協會受理律師維權申請,應當予以登記,詳細記錄律師信息、具體請求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等。
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國家安全機關法制部門負責受理律師投訴。各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負責受理律師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官方網站、辦公場所公開受理機構名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安排專人負責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受理工作。對于律師的投訴、申訴或者控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并做好登記。
四、完善維護律師執業權利聯動處理機制
所屬的律師協會受理律師維護執業權利申請后,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及時作出處理:
(1)屬于本律師協會處理范圍的,應當于兩個工作日以內將律師申請材料轉交相關辦案機關處理。情況緊急的,應當于24小時以內向有關辦案機關反映。情況特別緊急,需要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律師協會應當即時反映;
(2)對于律師異地執業時提出的維權申請,所屬的律師協會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及時向行為發生地律師協會通報,請求予以協助。相關律師協會應當給予協助,并按照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通報相關辦案機關予以處理;
(3)對于需要省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處理的維權申請,所屬的律師協會應當提請省級以上律師協會予以協調處理。
辦案機關應當在受理律師投訴或者接到有關律師協會反映的情況、移交的申請材料后立即開展調查,一般應于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情況屬實的,應當依法立即糾正。人民檢察院在受理律師申訴、控告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一般應于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情況屬實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立即予以糾正。
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接到投訴或者發現后應當立即制止并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
調查處理過程中,辦案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加強溝通聯動,及時協商解決有關問題。發現侵犯律師執業權利行為與律師違法違規執業相互交織的或者情況復雜、存在爭議的,辦案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等可以組成聯合調查組,及時準確查明事實。
律師協會在處理律師維護執業權利過程中遇到困難和問題,難以協調解決的,可以提請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協調。遇到重大復雜問題或者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重大突發事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托律師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有關辦案機關及時予以解決,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研究處理。
律師協會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過程中,可以與辦案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溝通后,根據調查處理的實際情況,適時發聲,表達關注,公布階段性調查結果或者工作進展情況。對律師的投訴、申訴或者控告作出調查處理并與辦案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溝通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社會披露調查處理結果。
(六)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7〕25號
第六十七條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提交與經濟犯罪案件有關的申訴、控告等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執法辦案場所予以接收,當面了解有關情況并記錄在案。對辯護律師提供的材料,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審查,并在三十日以內予以答復。
第七十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并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情況屬實后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糾正,并將監督執行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
(七)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范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
司發通〔2018〕36號
一、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要尊重和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平等對待訴訟各方,合理分配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于律師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的辯護代理意見,法官不隨意打斷或者制止;但是,攻擊黨和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發表的意見已在庭前會議達成一致、與案件無關或者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制止。律師明顯以誘導方式發問,公訴人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審查確認后,可以制止。
二、律師參加庭審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庭規則和不服從法庭指令的行為。律師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三、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尊重律師,不得侮辱、嘲諷律師。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庭規則、法庭紀律的,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訓誡等,確有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置,除當庭攻擊黨和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出法庭措施。確需司法警察當庭對律師采取措施維持法庭秩序的,有關執法行為要規范、文明,保持必要、合理限度。律師被依法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后,具結保證書,保證服從法庭指令、不再擾亂法庭秩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繼續擔任同一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具有擅自退庭、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被拘留或者具結保證書后再次被依法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的,不得繼續擔任同一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像或錄音,對律師在庭審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四、律師認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答復律師本人,同時通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社會高度關注的,應當公布結果。律師認為法官侵犯其訴訟權利的,應當在庭審結束后,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不得以維權為由干擾庭審的正常進行,不得通過網絡以自己名義或通過其他人、媒體發表聲明、公開信、敦促書等炒作案件。
五、人民法院認為律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并移交庭審錄音錄像、庭審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配合、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接到當事人投訴舉報、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的,應當及時立案調查,對違法違規的要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處理結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公開譴責以上行業懲戒和行政處罰的決定一律向社會公開披露,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主動發現律師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立案查處。
六、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律師協會建立分級分類處理機制。對于發生在當地的律師維權和違法違規事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按有關要求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能即時糾正的應當依法立即糾正。對于跨區域的律師維權和違法違規事件,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律師涉嫌違法違規執業的,應當向注冊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意見和建議,注冊地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意見建議后應當立案調查,并將查處結果反饋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不同意處罰意見的,應當報共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兩地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跨省(區、市)的律師維權與違規交織等重大復雜事件,可以由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律協,必要時商請事件發生地的省(區、市)黨委政法委牽頭組成聯合調查組,負責事件調查處理工作。省(區、市)內跨區域重大復雜事件參照上述做法辦理。
七、重大敏感復雜案件開庭審理時,根據人民法院通知,對律師具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應當派員旁聽,進行現場指導監督。
八、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注重發現宣傳人民法院依法尊重、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律師尊重法庭權威,遵守庭審紀律的典型,大力表彰先進,發揮正面引領作用。同時,要通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侵犯律師正當權利、處置律師違法違規行為不當以及律師違法違規執業受到處罰處分的典型,教育引導法官和律師自覺樹立正確觀念,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為法院依法審判、律師依法履職營造良好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8年4月21日
(八)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高檢發釋字〔2019〕4號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之一,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其他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違反規定,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回避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
(三)未轉達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要求或者未轉交其申請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應當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規定時間內不受理、不答復辯護人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或者解除強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的;
(七)違法限制辯護律師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
(八)違法不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違法限制辯護律師收集、核實有關證據材料的;
(十)沒有正當理由不同意辯護律師收集、調取證據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或者不答復、不說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的;
(十三)未依法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時送達本案的法律文書或者及時告知案件移送情況的;
(十五)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六)其他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對于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由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接受并依法辦理;其他辦案部門收到申訴或者控告的,應當及時移送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
第五十八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到阻礙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并調查核實,在十日以內辦結并書面答復。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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