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上踢足球,參與者之間合理碰撞造成傷害,誰擔責?學校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又該負有哪些責任?
本期嘉賓
黃爽 秦莉佳
關鍵詞
自甘風險
黃爽
HUANGSHUANG
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
陽和開發區人民法庭
副庭長
秦莉佳
QINLIJIA
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
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
體育課踢足球意外受傷,誰之責?
↑點擊上方觀看視頻↑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柳州一所中學的體育老師在體育課上,組織高二年級學生進行熱身活動,并告知安全事項。之后,張某和李某等同學便自行開展足球運動。
張某與李某在爭奪足球過程中發生沖撞,張某的左肩和李某的右肩撞在了一起,于是張某自行下場短暫休息,之后又繼續踢球。當時同學們見張某并無大礙,便沒有將此事告知體育老師。
下課后,同學陪張某前往校醫務室檢查。經校醫檢查懷疑張某的鎖骨骨折,隨后告知班主任。班主任馬上聯系張某的家長,家長帶張某就醫。張某被確診為左側鎖骨骨折,需住院治療5天。
張某認為,李某作為守門員,故意猛力向前沖撞自己的左肩,造成自己當場受傷后住院。學校作為足球運動課堂的組織者和教育者、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護的義務。于是,張某起訴至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監護人、學校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1萬余元。
案件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①柳州市某中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②被告李某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以及其他幾位同學在體育課上自行組織足球運動,柳州某中學體育老師課前已經組織學生進行了熱身并告知安全事項。原告張某受傷后并未告知體育老師,課后到校醫務室進行檢查,校醫務室初步檢查后第一時間便告知了原告張某的班主任,班主任又及時通知了原告張某的家長,沒有加重原告張某的傷情。因此法院認為學校在本次體育活動中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具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告張某作為高中生,對于足球比賽存在的運動風險應當具備相應的水平。原告張某認為被告李某作為守門員,其沖撞的行為不符合足球規則守門員撲球的操作要求,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法院認為,被告李某作為一名高中生,并未受過專業的足球訓練,不能苛責要求被告李某以專業足球運動員的方式撲球,否則學生們在進行體育競技運動時會畏手畏腳,長此以往會打擊學生參與體育比賽、鍛煉身體的積極性。因此被告李某作為足球比賽的參與者,在主觀上并無傷害原告張某的故意,行為上也沒有存在故意沖撞的情形,對于原告張某受傷不存在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什么是自甘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于體育課屬于學校組織的體育活動,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應由學校舉證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在學校完成舉證責任之前提下,再對“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參加者的責任問題進行分析。
本案中,學校于體育課前已經組織學生進行了熱身并告知安全事項,且得知受害人傷情后及時作出相應處置,即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無需擔責。那么與受害人共同參加足球運動的參與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案事實表明,被告李某僅系未受過專業的足球訓練的高中生,若以原告訴稱未以“專業足球運動員的方式撲球”作為被告李某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認定,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關于“自甘風險”立法目的不符,且學生們在進行學校組織的體育競技運動時本應積極參與,才能實現鍛煉身體、健康身心的目的,而不能簡單以各類運動的專業性標準對學生予以苛求,長此以往會打擊學生參與體育比賽的積極性。
法官提醒
預防這類事件的發生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對于學生而言,在參與體育鍛煉,特別是對抗性比較強的項目時,要充分認識潛在的風險,采取合理防護措施。對于學校而言,既要鼓勵學生積極參與體育鍛煉,增強體質,也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確保各項活動能夠安全有序進行。
信息來源:廣西高院 魚峰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