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廣被關注的大同“破門亮燈”事件,在山西大同平城區古城街道發布道歉,承認“工作方法失當”,仍未平息網絡熱議后,有關媒體再次傳來消息,稱“紀檢(部門)已經開始在找人談話”,也就是說,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已經介入。對此,有媒體引用相關律師的分析指出,相關人員將“面臨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可能被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罰”。
青鋒認為,對這一對當地營商環境帶來極大影響,暴露出當地相關人員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法紀意識淡薄,無視群眾財產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一定要嚴格依法依紀依規予以查處,決不能避重就輕,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雖然“大河報·豫視頻”相關報道披露出“破門亮燈”另外的情形,也即被“破門亮燈”商鋪的另外一個合伙人馬女士稱,她接到街道辦相關人員電話要求其開燈,自己因孩子剛滿月不太愿回去開燈后,感覺對方態度不好,以“你們要能進去就開去吧”作答,從這來看,相關人員似乎征得了店方的同意。但報道中又披露,“負責管理該店鋪的大同鼓樓東街物管中心李月琴承認當時在態度上、方法上有些武斷,第二天一早就和店長做了溝通解釋,派工作人員修復了損壞的門鎖,取得了店長的諒解”,則讓人感到撲簌迷離,有“破門亮燈”是物管人員而為的感覺。是也非也,需要權威部門進一步予以調查清楚。
但不管怎樣,不論是誰,未經依法批準,就連撬兩道門鎖進入他人商鋪內強行開燈,依然不妥。更不是古城街道道歉信中所說“急于求成、方法上簡單粗暴”就能所得過去的。
公民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這是憲法所明確的。針對“破門亮燈”這一事件,青鋒不止一次引用憲法這一規定闡明觀點。對此,人民網發布的相關評論也指出,“‘破門亮燈’,無論是什么初衷,都經不起絲毫推敲。未經允許,破門而入,‘破’碎了當地政府形象,‘破’裂了群眾對當地相關部門的信任。這一行為,不僅侵犯了群眾合法權益,還涉嫌濫用行政權力,讓法律蒙羞”。
因此,不論“破門亮燈”的相關人員出于什么樣的想法,其“破門亮燈”的行為已經逾越了法律的紅線,超出了依法行政明確的“法律紅線不能碰、底線不可越”的范疇,不管有多少客觀理由,都不能夠自行開脫。
青鋒認為,隨著當地紀檢部門的介入,在調查清楚事情真相的基礎上,要嚴格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責。把“破門亮燈”這一事件的查處辦成一個樣板,或者立一個標桿,讓所有基層干部能以此事件為對照,梳理一下過往工作中哪些行為是依法而為,哪些行為又是缺乏法律意識,由此做一深入反思,并由此提高自己依法行政的意識,真正做到一切以人民群眾利益為上,法律授權才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讓廣大人民群眾真正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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