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過橋資金用于不良貸款處置,是以違規手段掩蓋風險的行為,其合法性取決于用途與操作程序,本身可能構成新的違法發放貸款。辯護需緊扣構成要件,通過主客觀證據的精細化論證,尤其在損失認定與主觀故意層面,厘清行為性質與責任邊界。
案情介紹
在壽檢二部刑不訴〔2020〕18號案件中,2012年8月份,山東昌邑市行信貸員姜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工商戶聯合保證借款小組其他四戶成員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借款人孫某某加入該聯合保證借款小組,違法向孫某某發放貸款一百萬元人民幣,致使該筆貸款逾期未還。(姜某某已經被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起訴)2014年8月份,被不起訴人于某某安排行信貸員高某某使用過橋資金償還孫某某年借款本息,并安排高某某跟上述聯合保證借款小組其他四戶成員簽訂承接借款合同,承接孫某某借款一百萬元人民幣,該承接借款到期未還。
檢察院認為,于某某身為山東昌邑市**行的行長,安排下屬人員使用過橋資金歸還客戶借款本息、給客戶簽訂承接借款合同,其沒有違法發放貸款的主觀故意,該行為是防止單位貸款損失的止損行為,不是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行為。
案件核心爭議與法律依據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使用過橋資金承接不良貸款是否屬于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止損行為”,從而阻卻犯罪構成。根據《刑法》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需滿足以下要件:
- 客觀行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
- 結果要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數額巨大(當時的立案標準為貸款100萬元以上或直接損失20萬元以上;2022年5月15日之后變更為貸款200萬元以上或直接損失50萬元以上);
- 主觀要件: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人明知或應知行為違法)。
檢察院認為,于某某使用過橋資金系為“防止單位貸款損失”,缺乏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犯罪。對此需從法理與實踐兩個層面展開分析。
法律分析
一、檢察院觀點的合理性分析
檢察院認為于某某的行為是防止單位貸款損失的止損行為,而非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行為。這一觀點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
- 主觀方面:于某某安排使用過橋資金償還逾期貸款并重新簽訂承接借款合同的行為,雖然在主觀上可能是為了減少銀行的損失,但這種行為是否符合銀行內部的貸款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判斷其行為性質的關鍵。
- 行為的合法性:根據《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貸款審查應當全面審查貸款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重點關注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信用狀況等。于某某的行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貸款逾期的風險,但這種操作方式可能違反了銀行內部的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要求。
- 過橋資金的使用:過橋資金本身是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方式,通常用于幫助借款人解決臨時性的資金周轉問題。然而,在本案中,使用過橋資金償還逾期貸款并重新簽訂承接借款合同的行為,可能涉及到對其他保證人權益的侵犯,引發新的法律糾紛。
- 風險評估與決策:根據《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風險評價的責任部門和崗位。于某某的行為是否經過了合理的風險評估和合法的決策程序,是判斷其行為是否違法的重要依據。
二、法理分析:過橋資金行為的性質與違法性邊界
(一)過橋資金的合規性爭議
過橋資金作為短期融資工具,其合法性取決于用途與操作程序:
- 合法用途:若用于真實交易或臨時周轉,通常不違法;
- 違規操作:若掩蓋貸款風險、虛增還款記錄,則可能構成《商業銀行法》第35條禁止的“以貸還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本案中,于某某安排簽訂承接借款合同的行為存在以下風險:
- 程序違法:原擔保人未同意債務承接,新合同可能因缺乏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 貸款審批瑕疵:未履行貸前審查或風險評估,違反《貸款通則》第27條。
(二)“止損行為”的刑事可罰性
檢察院將過橋資金使用視為“止損”,但需注意:
- 實質效果悖論:以新違規掩蓋舊風險,可能擴大損失(如新貸款再次逾期);
- 法律評價沖突:即使出于單位利益,個人責任不可豁免(參見《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存在分歧:
? 不起訴案例:如本案(壽檢二部刑不訴〔2020〕18號),認定“止損”阻卻犯罪;
? 入罪案例:若過橋資金操作明顯違規(如偽造擔保材料),則可能構成犯罪。(http://www.senqingzn.com/dy/article/CO8MEI2V0512D03F.html)
三、主觀故意的認定難點與突破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觀要件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放任損失發生)。本案中,檢察機關以“缺乏主觀故意”為由不起訴,但以下因素可能影響認定:
- 行業慣例與認知:若過橋資金操作在當地銀行業普遍存在,可主張行為人存在合理認知錯誤;
- 行為連貫性:于某某在初始違規貸款(姜某某行為)后介入,若明知風險仍采取掩蓋措施,可能構成間接故意;
- 利益關聯性:若行為僅為延緩風險暴露(如美化報表),則可能被認定為放任損失。
四、律師辯護建議:構建多層次抗辯策略
(一)主觀要件抗辯
- 切割初始違規與后續處置:主張損失源于姜某某的初始違法放貸,與于某某的過橋資金操作無直接因果關系。
- 舉證風險處置動機:提供內部會議記錄、風險報告等,證明行為以化解既有風險為目的,而非故意違法發放貸款。
- 強調主觀善意:通過詳細闡述于某某在發現孫某某貸款逾期后,積極采取措施試圖挽回銀行損失的動機和過程,說明其行為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銀行的利益。
- 證明無違法故意:收集相關證據證明于某某在安排使用過橋資金和簽訂承接借款合同的過程中,并沒有故意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的主觀意圖。例如,可以提供于某某在決策過程中的相關會議記錄、請示報告等文件,證明其是在經過一定的內部程序和風險評估后才做出的決策。
(二)損失要件抗辯
- 量化實際損失:律師可以指出,雖然最終承接借款到期未還,但使用過橋資金償還逾期貸款的行為在當時是基于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合理預期和對聯合保證借款小組其他成員擔保能力的評估,認為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暫時緩解貸款逾期的風險,并為銀行爭取到進一步解決貸款問題的時間和機會。
- 質疑因果關系:主張損失系市場風險或借款人經營問題,與過橋資金無關。
(三)程序合法性抗辯
- 強調符合銀行內部程序:律師可以收集證據證明于某某的行為符合銀行內部的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要求。例如,可以提供銀行內部的相關規定和于某某在決策過程中的合規性文件,證明其行為是在銀行內部制度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
- 強調過橋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律師可以引用相關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政策,證明于某某安排使用過橋資金償還逾期貸款并重新簽訂承接借款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例如,可以指出過橋資金的使用在一定條件下是被允許的,且于某某的行為符合這些條件。
(四)類案與專家支持
- 類案檢索:引用同類不起訴決定,強化司法一致性主張。
- 專家證言:邀請金融專家闡釋過橋資金在不良貸款處置中的常規作用,淡化刑事違法性。
五、結論
檢察機關以“止損行為”排除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觀點,雖有一定實踐支持,但法理上存在矛盾:以違規手段掩蓋風險的行為本身可能構成新的違法發放貸款。辯護需緊扣構成要件,通過主客觀證據的精細化論證,厘清行為性質與責任邊界。尤其在損失認定與主觀故意層面,結合行業實踐與類案經驗,可有效實現無罪或罪輕辯護。
個人觀點,AI輔助
作者簡介
游濤,微信:youtaojudge,世理法源平臺創始合伙人(www.shilifayuan.com)
業務領域:科技互聯網、娛樂與新媒體版塊刑事風控與合規解決方案,特別是網絡犯罪、金融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從事法務、合規工作二十余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
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網絡游戲外掛刑法規制》《使用網絡爬蟲獲取數據行為的刑事責任認定》等論文十余篇,在《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P2P網絡平臺上淫穢視頻傳播行為的刑事責任》等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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