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無自首情節,但取得被害人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施某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滬0104刑初623號
損害后果:過失致人死亡
刑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發時間:2023.11.24
裁判日期:2024.09.18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11月24日15時48分許,被告人施某在本市徐匯區路口,與被害人蔣某因通行問題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肢體沖突,施某抓住蔣某手部,將其向后推行,致蔣某后退幾步后仰面倒地昏迷,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同月28日4時許,蔣某因腦出血在醫院死亡。經鑒定,蔣某符合摔跌致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施某主動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并留在現場等待,到案后直至審查起訴階段才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公訴機關認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施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施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施某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當庭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提請依法審判。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及補償被害方并取得諒解,具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被告人施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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