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吉林省明確蛋雞存欄 2000 只以上為規模化養殖。
2018 年,各級政府聚焦禁養區養殖場整治。4 月,吉林省要求依國務院計劃,2017 年底前完成禁養區內規?;B殖場關閉或搬遷,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收尾;6 月,長春市也發布推進通知。
原告張 X 在 X 市城區 X 小區建養雞場,存欄 2600 只蛋雞,達到規模標準。但其養殖糞便惡臭擾鄰,周邊居民向中央環保督查組舉報。8 月 2 日,X 市建設街道辦事處收到交辦函,需處理張 X 養殖場異味問題。
8 月 4 日,街道辦向張 X 下發《搬遷告知書》,限其兩日內將蛋雞搬離禁養區,否則將被強制執行。張 X 未履行。8月6日,X政府代為履行了《搬遷位于X市禁養區告知書》中確定義務,即將張X的2600只蛋雞搬離至他處飼養。張 X不服,訴至法院。
被告所作行為屬于制止違法行為還是行政強制行為以及是否合法
張X認為,X 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將原告養殖場內蛋雞2600只強行賣出,在沒有對其養殖場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即作出行政強制執行這一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缺乏法律根據。
養殖場并不在強制執行的情況匯總表之內,不應該對其養殖場強制執行。
X 市人民政府認為,其所作行為系制止違法行為不屬于行政強制行為,任何人或組織都有權制止違法行為。
原告的養殖場就是環保的重點整改件,為此,被告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多次與原告協商,作原告思想工作,均無結果。所以,即便被認定為行政強制行為也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條,公共衛生和應急的適用特殊規定,不應被認定為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有權代履行搬遷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p>
本案中,被告X市政府將原告張X位于X市禁養區的2600只蛋雞搬離至他處飼養的行為,系由于原告張X未履行《搬遷告知書》確定的義務,其后果已經造成環境污染,故被告X市政府代履行的行政行為。因原告養殖場現位于X市城區的小區中,已經給自然環境造成影響,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故原告張X不自覺搬遷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依法代其履行,避免造成更嚴重的影響。
代履行要遵守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p>
由此可見,代履行同樣要遵守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本案中,被告X市政府代履行前未履行催告程序,故違反了上述條款規定,應確認違法。
確認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6日實施的將蛋雞強制搬離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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