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違規吃喝的3類情形
在當前全面從嚴治黨的高壓之下,違規吃喝問題出現了轉入地下、日益隱蔽化的傾向,比如將地點轉入“農家樂”、內部食堂,用礦泉水瓶裝茅臺、將發票化整為零等,值得我們警惕和重視。按照2018年《條例》的規定,違規吃喝問題主要包括以下3類情形。
第一類是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這類問題的處分依據主要涉及2018年《條例》第92條、2015年《條例》第86條、2003 年《條例》第80條等。將“提供”宴請納入處分是2018年新增的規定。
認定這類行為要重點把握3個要點:
一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突出的是“預防性”。
二是違規接受宴請的主體一般是執行公務的黨員干部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三是只有“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才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布的“張某退休后違規接受宴請案”(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4號,總第4號)的精神,退休領導干部接受前管理服務對象宴請,同樣可以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只是因為不再履行公職,不適用2018年《條例》第92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處理,而是適用廉潔紀律兜底條款。可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長期有效的鐵規矩”,黨員領導干部無論在職或退休,都應該嚴格遵循。
第二類是組織、參加公款宴請。
這類問題的處分依據主要涉及2018年《條例》第103條、2015年《條例》第96條、2003 年《條例》第78條等。
認定這類行為要重點把握3個要點:
一是“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中央有關部門制定出臺的一系列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
二是這一情形中的宴請要求使用公款支付,它強調的是對公共財物的管理使用。
三是對于參加公款宴請的行為,不要求是否明知為公款支付,但在處理上,對于確不知情系公款支付的,量紀時可酌情考慮。
第三類是超標準公務接待。
這類問題的處分依據主要涉及2018年《條例》第106條、2015年《條例》第99條。2003年《條例》沒有專門條款,如果確有此類違紀行為,一般適用第78條揮霍浪費條款處理。
認定這類行為要重點把握3個要點:
一是“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主要是指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以及公務接待方面的相關規定。
二是“超標準、超范圍”,主要是指公務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數、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方式、住宿、用餐及出行活動的標準和范圍超過了前述規定,如邀請其他單位人員或者被接待人親友、同學陪餐,就屬于“超范圍”。
三是只有“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才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02
3類違規吃喝行為之間的區別
[案例1]謝某,某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副處長。該市某科技企業法定代表人金某在承接市科技局的科研項目過程中與謝某相識。2021年2月初,金某邀請謝某與業務處其他3人在春節前聚餐。謝某等人明知金某為管理和服務對象,仍于2月9日晚在某酒店接受金某組織的宴請,產生餐費共計5450元,并飲用3瓶高檔白酒。以上費用均由金某個人承擔。
[案例2]張某,某市金融局副局長。2020年4月25日至26日上午,張某參加該局在某市軟件開發中心召開的第一季度工作會議。26日下午,應市工業園區工委副書記杜某邀請,在某控股有限公司(國有投融資平臺公司)董事長林某安排下,張某、杜某、林某等人到某酒店吃飯,消費共計約7000元,由林某在控股下屬單位公款報銷。
[案例3]李某,某市市長。2017年3月7日至10日,李某帶隊一行7人赴該市某下轄縣調研期間,接受該縣委辦公室確定的每人每天用餐標準的258元公務接待,超過了當地每人每天100元的接待用餐標準。其間,每餐均由5名至10名縣領導輪流陪同,超過了規定的陪餐人數。
案例1中,該科技企業在承接市科技局的科研項目中,需要經過謝某的業務處室審批。因此,謝某接受金某使用私款組織的宴請,應認定為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案例2和案例3中,張某和李某都是因公務活動接受了公款支付的宴請,但二者行為定性并不相同。張某在26日上午就已經參加完會議、完成了工作任務,按照正常的工作行程,中午吃完工作餐就應該返程,但其在26日下午接受公款支付宴請,與工作無關,不屬于正常的接待活動,應依據2018年《條例》第103條認定為違規接受公款宴請。而李某在調研期間接受當地公務接待時,明知縣委辦公室超標準、超范圍接待的情況下,卻沒有及時制止和糾正,導致了國家資財的浪費,應依據2018年《條例》第106條認定為超標準公務接待。
3種行為雖然都與違規吃喝有關,但行為性質和側重點有所不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側重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花費的既可以是公款也可以是私款。“公款宴請”側重于公共財物的管理使用,花費的只能是公款。一般沒有實質性公務行為,不少公務接待材料都是偽造的,用以掩蓋公款吃喝真相。“超標準公務接待”側重于使用公款進行公務接待時超標準、超范圍,要求具有真實的公務行為,即相關接待行為都是真實的,違規點在于接待不規范、報銷憑證不齊全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受的是公款宴請,且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則按照2018年《條例》第24條規定[即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擇一重處,即按照公款宴請定性處理。
03
違規吃喝行為的處理人員范圍
對于違規吃喝問題,一般情況下雙方均構成違紀。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行為,無論組織、提供宴請的人員還是接受、參加宴請的人員,都構成違紀;公款宴請行為,無論組織者還是參加者,都構成違紀;超標準公務接待行為,接待方與被接待方都構成違紀。
04
違規吃喝行為涉案財物的處置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行為,如果同時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請,所用公款中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退賠。如果接受的是個人支付費用的宴請,且能準確認定被審查人所對應的宴請費用,則應依規依紀予以收繳。如果因為證據原因,比如時間久遠、書證缺失或僅有相關人員交代等原因,無法準確區分餐飲費用、且被審查人自愿主動上交相關餐飲費用的情形,實踐中可按登記上交處理。
對于公款宴請、超標準公務接待行為,其中用公款支付的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紀人員都應當退賠。 (本文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基層執紀執法業務巡講課》叢書中的《基層常見實體問題講解》。)
來源:人事工作者/內審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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