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被執行人近親屬有退休金, 是否應為其保留生活必需費用?
閱讀提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對于成年近親屬,如果其享有退休金,是否屬于有生活來源,執行中還是否需要為其保留生活必須費用?如果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被扶養人為成年近親屬,如果成年近親屬有退休金,雖已喪失勞動能力,但屬于有生活來源,不宜再為其保留生活必需費用。
案情簡介
一、楊某與劉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21596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劉甲等人未履行判決義務,楊某向該院申請執行。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以(2021)京0108執23474號案件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凍結劉甲名下尾號為544*的銀行賬戶,并于2021年12月17日扣劃該賬戶內存款163000元。根據劉甲名下544*賬戶明細清單顯示,該賬戶系劉甲工資賬戶。自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其每月工資12000余元至32000余元不等。
二、另查明:劉甲兒子劉乙出生于2007年4月。劉甲父親劉丙出生于1944年11月,劉甲母親張某出生于1944年11月,其父母均為退休職工。
三、針對法院執行行為,劉甲提出執行異議,請求預留工資的50%用于劉甲及家屬日常的基本生活。
四、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京0108執異17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一、在(2021)京0108執23474號執行案件中,參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劉甲保留生活必需費用;二、駁回劉甲的其他異議請求。
五、劉甲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京01執復13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8執異178號執行裁定;二、在執行依據為(2019)京0108民初21596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案件中,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劉甲保留生活必需費用;三、在執行依據為(2019)京0108民初21596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案件中,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劉甲的兒子劉乙保留生活必需費用;四、駁回劉甲提出的其他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執行中,近親屬有退休金,是否應為其保留生活必需費用?審理法院認為: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2.本案中,原審法院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被執行人劉甲保留了生活必需費用,但忽略了對所扶養家屬的審查。復議期間劉甲提交了劉乙出生醫學證明,劉乙出生于2007年4月,未滿十八周歲,尚在讀書,應為其所撫養的未成年之子劉乙依法保留相應的生活必需費用,劉甲所提此項復議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劉甲的父母均已七十多歲,均為退休職工,有退休金。雖已喪失勞動能力,但屬于有生活來源。劉甲所提其他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執行中不僅要依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被執行人保留生活必需費用,同時也要注意對其所扶養家屬的審查。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應為其保留至成年的生活必需費用;被扶養人為成年近親屬,如果成年近親屬有退休金,雖已喪失勞動能力,但屬于有生活來源,不宜再為其保留生活必需費用。
2.爭議房屋系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執行法院可整體處分后對非被執行人一方的份額予以保留。(延伸閱讀案例1)
3.申請執行人同意處置涉案房屋時為被執行人預留五到八年租金,被執行人以涉案房屋系其唯一的生活住房為由要求中止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院判決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本案中,劉甲作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法院查封了劉甲銀行賬戶,其賬戶中每月的工資收入,屬于其應承擔的責任財產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本案中,原審法院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被執行人劉甲保留了生活必需費用,但忽略了對所扶養家屬的審查。復議期間劉甲提交了劉乙出生醫學證明,劉乙出生于2007年4月,未滿十八周歲,尚在讀書,應為其所撫養的未成年之子劉乙依法保留相應的生活必需費用,劉甲所提此項復議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劉甲的父母均已七十多歲,均為退休職工,有退休金。雖已喪失勞動能力,但屬于有生活來源。劉甲所提其他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2-036
劉甲與楊某執行復議案【(2022)京01執復138號】
裁判規則一:爭議房屋系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執行法院可整體處分后對非被執行人一方的份額予以保留。
案例1:昆明晉某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和某某、賴某租賃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5執復23號】
宜昌中院認為:爭議房屋系復議申請人余某某與被執行人賴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葛洲壩法院整體處分后對余某某的份額予以保留,并不損害其利益。另,本案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家庭原本有兩套住房,葛洲壩法院查封了其中一套房屋,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期間,復議申請人余某某與被執行人賴某出售另一套未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清償本案債務,造成被執行人家庭僅有一套房屋的現狀。葛洲壩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知余某某在房屋拍賣中享有優先購買權并保留其份額,完全可以保障其家庭生活必需,故余某某提出拍賣的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請執行人昆明晉海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在答辯中,提出本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將房屋整體拍賣所得款全部清償申請執行人債務的意見,因葛洲壩法院在異議審查中未涉及,本案復議中不予審查,且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通過訴訟確認。
裁判規則二:申請執行人同意處置涉案房屋時為被執行人預留五到八年租金,被執行人以涉案房屋系其唯一的生活住房為由要求中止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粵執復533號】
廣東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將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標準確定為: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本案中,經中山中院執行,除XX房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歐陽XX、曹X有其他不動產登記信息,故該院在XX房的拍賣得款中為歐陽XX、曹X及其所扶養家屬保留保障其生活住房需求的租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歐陽XX與曹X于2021年12月3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女一子。根據《關于中山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的標準,該院為歐陽XX、曹X及其家屬保留住房租金103680元(60平米×18元×12月×8年),符合法律規定。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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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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