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無自首情節,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曲某某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原吉林省德惠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吉0183刑初12號
損害后果:致人死亡
刑期: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發時間:2023.10.04
裁判日期:2024.01.17
公訴機關指控:
德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某與被害人曲某1系兄弟關系。2023年10月4日18時許,在本市大房身鎮南卡路村5組被告人曲某某及被害人曲某1家中(二人均單身),二人飲酒后因麻將輸贏錢款問題發生口角,被告人曲某某持家中鐮刀將曲某1右胳膊砍傷,致曲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駐村輔警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曲某某被公安機關在家中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四條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請結合其得到諒解情況處于適當刑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曲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對指定辯護人的相關從輕意見予以采納。本案系共同居住的同胞兄弟間因偶發矛盾引發,后果嚴重,教訓沉痛;但鑒于被告人取得了其他同住家屬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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