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知縣是官僚系統中職位最低的官員,也是普遍被認為是最難當的官。
知縣直接管理百姓,涉及的事務繁雜,可以說是眾口難調,一碗水很難端得平。
除此之外,知縣還得迎合上級的意思,如果和直系領導發生沖突,仕途就會不順。
放在中國的家庭體系中,知縣就好比是兒媳婦,既要讓丈夫和孩子滿意,又要侍候公婆,可謂是兩頭難。
不過,知縣也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雖然知府是知縣的頂頭上司,但是真要斗起來,知縣還真不怎么怕知府。
第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知府并沒有知縣的任免權,知縣的任免權,其實在地方督撫那里。
按照史書的記載,清朝光緒年間一共有1314個縣,也就是說,當時大概一共有1314個知縣。
根據各個縣的具體情況,知縣分為最要缺、要缺、中缺、簡缺四個類型。
其中,中缺和簡缺一般都會授予第一次入仕的官員,具體如何分配,由吏部決定,因此也被稱為“部缺”。
最要缺和要缺比較重要,難度也比較大,因此一般情況下,這兩種知縣需要地方督撫給皇帝建議,皇帝在斟酌之后再決定如何安排,吏部并沒有建議權。
因此,最要缺和要缺也被稱為“題缺”。
由此可見,無論是最要缺和要缺,還是中缺和簡缺,他們的人事任免權在吏部和地方督撫的手中,知府根本沒有任免知縣的權力。
就算是省內最高的行政長官布政使,也沒有任免知縣的權力。
在任何時代,人事任免權都是十分重要的,掌握了人事任免權,對官員來說是一個極大的約束。
尤其當上級掌握了對下級的人事任免權,對下級的約束力度就會變得很大。
在清朝的行政體系中,知府是知縣的頂頭上司,在大清會典中,這一問題也很明確,因此毋庸置疑。
不過,知縣作為清朝官僚體系中最底層的官員,工作的強度卻一點都不小。
按照史書的記載,知縣需要分管的事務有錢糧、刑名、文教、治安等等,除了軍事,知縣幾乎都要管。
正是因此,知縣的上司就比較多了。
例如錢糧方面的上司是布政司衙門,刑名方面的上司是按察司衙門,文教方面的上司是學政衙門。
知縣的領導有很多,在行政體系中,這種情況屬于多頭領導。
督撫是一省或多個省的最高長官,軍事、行政統歸督撫管理,知縣的工作,也是由督撫來評點的。
在清代官員考核制度中,知縣工作水準的高低,督撫有著絕對的話語權。
不過,知府對知縣也有一定的評論權,這是因為清朝實施的是逐級考核制度。
具體來說,就是督撫考核他的直接下級布政使和按察司,布政使和按察司考核道臺和知府,道臺和知府考核知州和知縣。
考核時,知府要按照實際情況給轄區內的知縣寫評語,然后逐級遞交至地方督撫處。
最后,督撫根據遞交上來的評語,會給知縣給一個最終的評價。
至于呈送到皇帝和吏部的評語,看到的僅僅是督撫的評語。
在一定程度上,知府還是能干涉到知縣的仕途的,但是總的來說,力度并不是很大。
除此之外,督撫還有一個特權:可以給皇帝上密折,皇帝可根據密折的內容,給予官員一定的獎懲。
這個制度,進一步削弱了知府對知縣的控制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知縣確實不怎么害怕知府。
不過,在正常情況下,知縣還是不會和知府對著干的,畢竟知府是四品官,知縣品級遠遠落后于知府。
在清朝的官員體系中,除非萬不得已,一般情況下知縣是不會得罪知府的。
否則,以知府的權限,雖然沒有直接任免知縣的權力,但是穿小鞋還是沒有問題的。
畢竟督撫在給知縣寫評語的時候,還得參考知府的意見,如果知府說幾句壞話,對知縣也是不利的。
除此之外,督撫事務繁忙,統管一省或多個省份的事務,知縣想要直接和督撫溝通,難度還是比較大的。
因此,在絕大多數時候,知縣見到知府時,都是客客氣氣的,語氣也比較謙卑。
即使真的發生沖突,知縣也不會直接和知府鬧掰,在一個地方從事,將來還是知府的手下,鬧掰了對知縣來說有弊無利。
因為一旦被安上了“以下犯上”的帽子,下屬無論是對或者錯,都會被同僚視為異類,在將來的升遷問題上,是十分麻煩。
此外,以清朝的情況,知縣的任務其實一般都很難完成,知縣的政績,其實就在知府的手中,一句“不可”,會給知縣帶來很大的麻煩,
當然,在原則性的問題上,知縣是完全有必要和知府抗爭的。
例如知府若有貪污受賄、草菅人命等違法行為,知縣就可以憑借自身的特殊性,直接檢舉知府,或者在重大問題上和知府分庭抗禮。
參考資料:
《清史稿》
《清史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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