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緩刑就是沒事兒了,
現在好后悔,
沒有珍惜緩刑的機會……”
案情回顧
2023年5月25日,熊某某因犯罪被廬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進入緩刑考驗期后,社區矯正對象本應遵守法律法規,認真接受社區矯正。然而熊某某不思悔改,無視國家法律,分別于2024年1月11日因吸食含“依托咪酯”電子煙被廬山市公安局處以罰款五百元;2024年4月16日因吸食含“依托咪酯”電子煙被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在2024年4月18日被廬山市公安局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三年;2024年12月20日再次因吸食含“依托咪酯”電子煙被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下達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2024年4月25日,范某某因犯罪被廬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在緩刑考驗期內,2024年8月1日,范某某因未經批準超出限制區域被廬山市社區矯正管理局給予訓誡一次;2025年1月2日,因有3次吸食含依托咪酯電子煙的行為,范某某被廬山市社區矯正管理局給予訓誡一次;期間,廬山市社區矯正管理局多次對其進行談話教育;2025年1月9日,因吸食含依托咪酯電子煙,范某某被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審理
根據廬山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出的相關撤銷緩刑建議,廬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兩名罪犯分別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監管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對熊某某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對范某某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四十六條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法規定的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
對于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并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
對于有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并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時,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法官提醒
緩刑不等于免刑
緩刑期間雖無高墻束縛
并不代表就可以“任性妄為”
應當珍惜緩刑機會
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管
遵守相關規定
用實際行動改造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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