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周某,生于1931年,因犯強奸罪于2024年10月1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在收監執行過程中,邵陽縣看守所于2024年11月14日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為由拒絕收押,建議法院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2月17日,有記者從邵陽縣司法局獲悉,法院已和該局對接,將對周某某進行社區矯正。
我查了一下社區矯正的意思。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條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它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一種行刑方式,也是人類為克服監獄行刑罪犯易交叉感染、重報應懲罰的局限性而作出的理性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
非監禁罪犯的社區矯正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什么樣的犯人適用于社區矯正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的規定,社區矯正主要適用于以下四種罪犯: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四)被裁定假釋的。
對應這位今年已經94歲的強奸犯周某,第一、二、四條明顯不適合,只有第三條中的“生活不能自理”成為邵陽縣看守所不予看押的理由。
我就奇了怪了,一個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居然能犯強奸罪?他是怎么做到的?第三條中還有一項規定,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既然能犯強奸罪,還不致危害社會?那什么樣的人才會危害社會?
可能出于對被害人的保護,法院并沒有公布被害人的情況。猜測應該是未成年人或身體有障礙的女子,不然,也不會讓一位生活不能自理的無良老人得逞。
可是,法院和看守所這樣處理真的合適嗎?萬一他老人家再次獸性大發,把魔爪伸向下一位被害者呢?執法者算不算是為虎作倀?
對于這種人面獸心、為老不尊的無良老人,應該怎么處理才更合理?我覺得,即便是生活不能自理,他的余生也應該在監獄里度過。至于誰來照顧他,可以安排他的子女同時入獄吧!如果他有足夠的退休金,也可以雇傭保姆。如果沒有子女,也沒有退休金,這種人,活著也是浪費糧食。就讓他自生自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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