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貪官案發率較以往有了顯著提高,而每起貪腐案件辦理的背后,是高昂的辦案成本支出和資源消耗及辦案者的血汗付出。
然而,這些被辦案人員千辛萬苦“辦”進去的貪官,他們在監獄內,是否能規規矩矩的服完刑期?
民眾間,總是有人擔心,這些人脈、財力都強勢的貪官,在監獄內會通過“鈔”能力、人脈關系等手段,非法獲得保外就醫、減刑、假釋的資格,從而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其實,在當前這個吏治、法治環境下,廣大網友的這種擔心,其實更多的是杞人憂天,因為貪官若想通過上述幾種方式逃避懲罰,可以說是,比登天還難。
就拿過去一些大貪官慣用的保外就醫來說吧,它的審批程序不僅繁多,而且相當嚴謹,關鍵是,它是需要多個部門共同審查、把關完成的。
首先,從法規上,申請保外就醫是有病種和輕重程度限制的,并不是啥病啥病程都能申請保外就醫的,這是硬性條件,也是防止非法保外的一道重要關卡。
其次,罪犯或罪犯家屬書面提出保外申請后,罪犯所在監區的全體獄警會進行集體評議,通過后,還需報監獄批準。
監獄同意后,會委托省政府指定的醫院作醫學鑒定,而鑒定報告單需要兩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和業務院長,共同簽字、蓋章。
接下來,監獄刑罰執行科會組織評審委員會合議,并形成《罪犯保外就醫審查意見表,而參與這個合議的就有駐獄檢察官和法醫。
罪犯家屬提供擔保金后,還需要罪犯戶籍地的公安機關審核。
對于監獄刑罰科的審核同意意見,分管業務的副監獄長和監獄長還需要召開評審會。
監獄內的程序走完后,還需要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核。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申請人是普通刑案的罪犯的話,那么省監獄局審核通過后,程序性的審查也就結束了。
但如果申請人是職務類犯罪罪犯的話,那么省監獄管理局審核通過后,還需要報請原判法院裁定是否同意執行。
原判法院裁定同意后,法院的這個同意《決定》,還需要張貼在當事罪犯所服刑的監區接受全體服刑人員的監督,在此期間,但凡有一名罪犯提出異議,那么法院的這個《決定》可能就需要暫時擱置并重新審核。
所以說,貪官若想通過保外這條線重獲自由,其難度堪比登天,哪怕你富可敵國、手眼通天。
因為這里邊需要打通的關卡和人員太多,在這些關卡中,只要有一個關卡不通過,那么保外就可能流產。
其次,既使真有視財如命的官員,那么在當前這個高壓反腐環境下,他也不得不掂量一下,是金錢重要,還是自己的項上“烏紗帽”和人身自由重要!
總之,無論是保外,還是減刑、假釋,但凡涉及職務犯罪的案件,相關部門的審核都會從嚴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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