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還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保證金退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程序的規定。
對于退還保證金,1996年刑事訴訟法已經作了規定,但對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手續和憑證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為了具體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退還保證金的規定,有關機關和部門也作了一系列補充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結束,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有關機關要作出決定,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同時,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但在執行中,也曾存在個別辦案機關或者辦案人員由于利益驅動,故意刁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或者采取相互推諉、拒絕會見等各種方式,變相不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導致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無法領取保證金的情況。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方式作了修改,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領取退還的取保候審保證金。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取保候審是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涉及案件的實體問題,因此,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都應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遵守本法關于取保候審應當遵守的規定為標準,決定是否退還保證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過程中沒有違反本法關于取保候審應當遵守的規定,即使最終被判決有罪,有關機關也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后退還保證金。對于違反規定的,也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及嚴重程度,決定沒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證金,不能不分情況,一概簡單采取沒收全部保證金的方式。
取保候審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退還。在取保候審結束時,執行機關應當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恢復人身自由,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憑證。對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取保候審的,也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發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他們委托的人可以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移送起訴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取保候審相應結束,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和刑事訴訟的需要,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或者決定將取保候審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決定的,原來繳納的保證金仍然可以繼續作為保證金。變更保證方式,不再采取保證金方式的,也要退還其保證金。這種情況下雖然不需要辦理解除手續,但也應當發給變更保證方式的決定,作為其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憑證。
另外,在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或者人民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作出無罪判決后對被告人予以釋放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為了執行刑罰而將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收押的,原取保候審措施也相應結束。在決定機關將取保候審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后,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了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決定的,決定機關也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提供保證金的人憑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判決書等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要求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銀行也應當予以退還。銀行在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時,對于領取保證金的人提供了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的,應當依照規定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得拒絕。
三、相關法律法規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印發《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2〕25號
第二十五條 采取保證金方式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不能自己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同意,由公安機關書面通知銀行將退還的保證金轉賬至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七條 使用保證金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公安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使用保證金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當告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被取保候審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機關應當區別情形,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執行機關。
重新交納保證金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被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實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制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在三日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告知其如果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沒收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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