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訪程序中,會涉及到信訪部門、有權處理部門和信訪人三個主體,其中有權處理部門負責投訴事項的化解,信訪人負責提出信訪訴求并遵守信訪秩序,但信訪部門在信訪程序中的具體作用是什么呢,是否僅僅是轉交訴求的角色?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信訪部門的職能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不管是網上信訪,還是實地走訪、電話信訪等其他方式,信訪人提交訴求后,信訪部門需要根據其中的內容,依法分類,進行登記、轉送、交辦。
在登記環節,主要包括個人姓名、住址、概況等信息,其中概況信息包括主要訴求、事實和理由。事實必須是客觀事實,不得包含夸張、虛假信息,訴求必須具有合法、合理性,理由即是證據,需要符合證據三性規定。
在轉送環節,很少會按照信訪人要求來決定辦理部門,信訪部門會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規定將事項轉送給有權處理部門。如果是反映涉法涉訴類事項,會轉送給政法單位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如果是反映檢舉控告類事項,會轉送給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在交辦環節,對于疑難、復雜類等事項,信訪部門會要求有權處理部門反饋辦理結果,提交辦結報告,進行跟蹤辦理。
(二)協調化解信訪事項
如果訴求牽涉到多個部門、有權處理部門難以確定、需要多個部門配合、協商、共同作出處理意見等事項,會由信訪部門來牽頭,通過信訪聯席會議等方式明確責任主體,督促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認真解決當事人的訴求。
對于訴求合理但久拖不決的事項,信訪部門也會召集信訪人、有權處理部門三方會談,共同會商問題的焦點和矛盾點,通過調解等多元化解方式及時解決。
(三)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由于有權處理部門在辦理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信訪部門在辦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需要上報研究的問題,或者在辦理過程中發現因為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發揮信訪部門的監督檢查作用,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行為追究責任。
(四)分析研判信訪形勢
信訪作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和為政得失的重要窗口。《信訪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信訪情況年度報告”,通過分析研判,明確后期工作主要方向。
(五)指導本級其他單位和下級信訪工作
隨著信訪工作法治化的逐步推進,為提高信訪工作的法治化、信息化和科學化水平,在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信訪部門一方面檢查本級其他部門和下級日常受理、辦理業務,另一方面隨時進行業務指導,構建全流程監督體系。
(六)提出“三項建議”
包括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建議,也被稱為信訪“三項建議權”。首先是對信訪工作中推諉扯皮、拖延辦理、敷衍答復等行為,通過現場督辦等方式要求規范回復。其次是在辦理過程中發現的政策性問題,及時上報并提出建議。最后是因為工作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其他事項
包括本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信訪工作是我國政府部門的一個基本的組成部分,是信訪人表達和實現自己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的通道,通過指導、監督職能部門將合理訴求及時解決到位,這是信訪部門的主要工作,也是提升信訪人滿意度的最好方式。
注:部分內容源自《信訪工作條例輔導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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