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文
據半月談日前報道,督察問責是推動工作落實的有力抓手。而很多基層干部強烈反映,“權小責大、人少事多”導致基層成為“問題事故”多發地。習慣以問責處分來推動工作,不僅容易誤傷基層干部的積極性,也無助于真正解決問題。
中部某鄉鎮因環保問題被省督導組“點名”,而在此之前,該鎮分管副鎮長多次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認為該起事件較為復雜,僅靠基層力量無法有效整治,需要協調市、縣多部門處理,但當地環保部門并未采取有效行動。被省督導組點名后,這名副鎮長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一些基層干部坦言,有的工作開展已然形成一些固有套路和慣性思維,比如“開會、發文、督查、考核、問責”等閉環機制。就拿文件或講話來說,一般來說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談認識,第二部分講工作,第三部分強保障。
如果說過去強調保障,還會提到人財物資源等保障措施,現在更多的是講責任,講問責。有的時候真成了“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應該說,現在有些工作之所以不落實不到位,屢屢出現問題,其中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責任沒有落實到位。
那么,問責必然是推動工作落實的重要措施,尤其是那些亂作為、不作為導致嚴重后果的要堅決予以追責問責。
但是,如果問責過度泛化,隨意性問責,問責又不精準不科學,不僅起不到正向效果,形不成有效壓力,反而導致一些干部躺平。
因此,如何實現問責的精準性科學性嚴肅性?真正讓問責發揮應有的激勵作用,至少可以從以下方面來探討:
一要先搞清楚“責”,重點做到權責一致。也就是說,“責”的主體是誰?內容是什么?尤其是一件事情涉及到多方面責任的,每個方面的責任又是什么?而且還不能簡單模糊,應該有清晰之界定。也就是說,責任要有對應的權力。不能出現責任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現象,看起來是人人有責,實際上人人都沒責。
二要既注重結果,又得看原因。有些問題的發生,原因肯定是復雜的,是主觀因素居多,還是客觀因素為主,都要搞清楚。不然有些問題的問責只會助長形式主義。所以,要問責,首先要查清楚導致問題發生的原因,根據原因來確定責任。
也就是說,在責任的履行方面,主觀上有何動機,是故意不履責,還是故意在避責,或是濫用職權。這也可以通過一些工作做法、方式手段等方面進行調查了解,比如有沒有存在形式主義的做法。
還有一種因素也得考慮,就是基層有沒有履責的能力匹配。比如上面所提到的環保問題整治,就涉及到基層的能力匹配問題。
三要鼓勵有效作為。問責,無非就是要看是否履職盡責,那么,履職盡責的表現就是作為,反之就是亂作為、不作為,包括看似是作為,實質是形式主義。因此,亂作為、不作為是問責的主要方向,不然就可能出現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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