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女子在公司微信群看到自己被裁員#
沖上了微博熱搜
用人單位
直接在微信中通知裁員信息
隨后將員工移出工作群
這是否意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
員工與公司觀點不一致
最終鬧上法院
近日
廣東汕頭中院
公布了這起勞動糾紛判決結果
案件的當事人劉女士入職某公司后,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僅簽署過員工手冊。某日,該公司在微信工作群發布了一則《通知》,內容提及,“因公司效益不好,經公司研究決定進行減員,減員人員為劉女士。”隨后,公司立即將劉女士移出微信群聊。
劉女士認為,公司通過微信工作群發布通知并將其移出群聊的行為,屬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向相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應向劉女士支付2023年10月、11月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約4.5萬元。仲裁結束后,公司向劉女士支付了上述兩個月的工資,但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5萬元。
公司方面辯稱,微信工作群發布的通知僅為協商意向書,劉女士未給予確認,因此并無法律效力。此外,公司經營困難,依法可以裁減人員,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
然而,劉女士反駁稱,《通知》發出后,她立即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公司至今未與她聯系協商解除事宜,勞動關系已被單方面解除,公司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法院查明,2024年2月,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張貼了清算《公告》,告知全體員工公司進行解散清算,自2023年11月1日結束所有經營活動,全體員工停工,春節假期后將與員工就后續安排和終止事宜進行溝通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雖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已在員工手冊上簽字并連續工作多年,雙方構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公司在微信工作群發送的《通知》,依法應視為公司行為。《通知》發送后,雙方未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進行協商,公司直至仲裁結束后才補發工資。因此,《通知》未提前三十日作出,系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法院確認雙方于2023年11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此外,公司雖主張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但其張貼減員公告實際發生在案涉《通知》發布之后及劉女士提起勞動仲裁之后,且公司無法證明減員操作前已履行法定裁員流程,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劉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約4.5萬元。
法院提醒,企業作為社會經濟中的重要主體,其經營與發展與社會經濟的穩定運行緊密相關,日常經營和決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裁員的法定情形、程序和補償標準等一系列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確保企業在適應市場變化中平穩調整人員結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市場秩序的公平公正,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來源:黔微普法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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