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2025〕29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成都新易盛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新易盛)董事長高光榮的兩項違法行為作出嚴厲處罰,合計罰沒超 3000 萬元。
經證監會調查查明,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 建信信托 — 金源家族信托單一信托 2 號中金財富證券賬戶交易 “新易盛” 股票由高光榮實際決策。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11 日,高光榮通過家族信托 2 號賬戶及個人華泰證券賬戶,合計轉讓占上市公司總股本 1.42% 的 “新易盛” 股票,其中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比例達 0.42%,違法所得 9498554.64 元。
此外,高光榮通過家族信托 2 號賬戶持有 “新易盛” 期間,未如實向新易盛報告實際持股情況,致使新易盛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報披露的股東相關情況存在虛假記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以及上市公司公告等證據充分證實了上述違法事實。
證監會認定,高光榮轉讓股票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其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 ——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基于高光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相關條款,證監會決定:對高光榮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9498554.64 元,并處以 2000 萬元罰款;對其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綜合兩項違法事實,對高光榮合計沒收違法所得 9498554.64 元,并處以 2200 萬元罰款。
當事人需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沒款匯交至指定銀行賬戶并上繳國庫。若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此次處罰彰顯了證監會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強化監管執法的決心,對規范上市公司相關人員行為具有重要警示意義。
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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