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
柳州市官塘大道附近一小區
因施工隊挖破電纜而遭遇停電停水
這一突發事件不僅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
更引發了一樁悲劇
74歲的顏連知老人
在停電后選擇走安全通道下樓
結果不慎踏空摔倒
最終因重型顱腦損傷搶救無效身亡
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對此是否承擔責任?
老人從安全通道下樓踏空摔倒身亡
11月6日傍晚,小區因電纜被挖斷而停電停水。17時5分,物業公司陸續接到業主電話,詢問停電原因及恢復時間。17時25分,物業發出停電停水溫馨提示,并對電梯進行巡查。17時55分,供電部門通知,預計23時左右恢復供電。然而,由于當晚下雨,恢復供電的時間被推遲到次日。
11月7日18時30分,顏連知老人戴著小頭燈,從10樓的安全通道下樓。安全通道無窗且昏暗,老人在10樓與9樓之間的臺階上不慎踏空,摔倒在轉角平臺。19時許,鄰居陳燎發現老人倒在地上,立即呼救。9樓的業主田辰景趕到現場,撥打120急救電話。醫護人員趕到后,發現老人已無生命體征。經醫院確認,顏連知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親屬主張物業服務公司擔責七成
事故發生后,顏連知的親屬多次找到物業公司討要說法,但未得到滿意答復。11月8日,親屬向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的70%,以及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4萬余元。
法院查明,小區備用電源為400千瓦柴油發電機組,但物業公司從未對電梯供電,也未在停電期間采取錯峰供電措施。物業公司辯稱,備用電源老化、功率不足,若強行供電可能損壞設備。然而,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管理義務,對備用電源是否符合應急要求不明確,也未向責任部門提出更換建議。
法院判令物業服務公司擔責一成
魚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對公共設施的管理存在過錯,未能為業主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與顏連知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承擔10%的責任。顏連知作為成年人,明知停電且照明條件差,仍選擇從安全通道下樓,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顏連知親屬3萬余元。
顏連知的親屬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改判物業公司賠償10萬余元。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小區停電期間未作安全預案,樓梯間照明存在隱患,存在一定過錯。但顏連知自身也存在疏忽,一審判決其承擔90%的責任并無不當。最終,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46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作者:賴雋群 歐陽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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