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法發〔2024〕16號),新規要求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時,必須遵循窮盡執行措施后“執行不能”的原則。要求法院執行時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此形成有效的信用懲戒機制。通過全面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確保無遺漏。對發現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依法處置,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對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然而,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經濟糾紛案,在被執行人有工資、房產被保全的情況下,因為法院的不作為,有案不執,導致執行申請人張某某的合法權益至今未能得到法律保障。
近日,債權人通過網上信訪渠道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司法信訪的鄭光照副主席、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赤峰市紀委監委等多部門實名舉報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院長孫艷紅、執行局局長羅俊峰、執行法官周立明嚴重不作為、徇私枉法,有案不執等保護老賴、身在其位不謀其政的違法行為,但至今反映人未收到任何相關部門的反饋。翁牛特旗法院未采取任何行動和整改措施,仍然還在“冬眠”中。
案情回顧:法院不作為 案件執行成空文
2019年8月10日,翁牛特旗法院作出(2019)內0426民初281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被告常某與尹某某(二人夫妻關系)在2019年年底償還張某某27萬元借款及利息,同時支付律師費4679.5元。法院裁定后,張某某為保障執行,按法律流程依法要求法院查封了尹某某名下價值34萬元的翁牛特旗百合東區房屋,并要求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2020年,翁牛特旗法院做出(2020)內0426執2388號執行裁定,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然而,自執行程序啟動以來,債權人多次要求法院拍賣被執行人房產并劃扣工資。在債權人的一再要求下,2022年開始,翁旗法院執行局開始通過查扣尹某某教師工資的形式償還張某某的借款。期間,尹某某采取掛失工資卡的形式逃避債務多個月份,被債權人張某某發現后,法院通知了翁牛特旗教育局、開工資的銀行和尹某某的工作單位幼兒園,要求按法律執行。
但對于債權人要求拍賣常某和尹某某的住房,執行法官周立明稱,翁牛特旗法院從來沒有拍賣過唯一住房。
更為奇怪的事,在執行案件進行快5年,已經執行了近5萬執行款的情況下,被執行人尹某某以自己不知情為由,于2024年6月份對自己丈夫常某和債權人張某某向翁旗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啟動再審。
翁旗法院審查后,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2024)內0426民申2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尹某某的再審申請。
債權人指出,案件執行法官以“翁旗法院從未拍賣個人唯一住房”“被執行人難以聯系”等理由為借口,未按法律規定查封拍賣可執行財產。盡管被執行人常某、尹某某擁有固定收入、在朋友圈公開發布旅游廣告信息、拖車公司廣告,執行法官卻無實質性行動追討欠款,甚至任由被執行人更換工資卡規避扣款義務。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明確表示不會拍賣個人唯一住房是明顯的違法和不作為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唯一住房并非絕對不可執行,特別是在同類案件已有明確先例的情況下,翁旗法院此舉被指不依法履職,甚至與法院工作職責相悖。
申請執行人多方維權未果 法院仍“按兵不動”
近日,內蒙古高院黨組書記、院長楊宗仁在召開的全區中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強調,全區法院要把政治建設擺在突出位置,立足審判執行主責主業,進一步在改進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嚴實司法作風上下功夫,踐行“如我在訴”,提升群眾司法獲得感,做實高效實質解紛,久久為功狠抓“三個規定”落實。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梁建武在出席本院召開的“以高質量數據會商培訓會”上強調,赤峰市各級法院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官辨法析理不夠、判后答疑工作成效不明顯、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等問題并要求各級法院確保群眾辦事高效便捷、訴訟服務有質有量。
據申請人張某某稱,2025年春節后,他通過向內蒙古自治區主席信箱、內蒙古自治區信訪局和赤峰市紀委寫信,實名舉報翁旗法院院長及執行法官的不作為行為,并通過撥打赤峰中院服務熱線12368進行問題反映,到12368接線人員給了一個法院信訪部門的電話,法院信訪人員簡單記錄了一下后,告知讓法院執行局人員給回電后,就在沒有任何音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應予立案追責。
上有內蒙古自治區高院領導的講話精神,下有赤峰中院領導的自查自糾,但債權人張某某的合法權益至今仍未得到合法保護。翁旗法院仍然以“冬眠”式工作態度消極對抗,該行為既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又侵犯了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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