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萬納公司在新田港碼頭修建的粉煤灰儲罐(截圖)
作者:秦拓夫
2月17日,中央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立足實際、有擔當、敢作為,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然而,就在中央召開這個座談會后的2月20日,重慶市萬州區一家民營企業——重慶萬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納公司)卻接到萬州區交通運輸委員會(以下簡稱萬州區交委)的一份《催告通知書》,限期要求萬納公司拆除一個修建不到三年的粉煤灰儲罐。這家民營企業的生存頓時被行政機關一紙公文推入生存危機之中。這是怎么回事?是萬納公司違法修建,還是行政機關違法行政?
圖為萬州區交委下發給萬納公司限期拆除粉煤灰儲罐的催告書(截屏)
經媒體記者調查采訪了解到,2022年萬州區新田港通過招商將萬納公司引入開展經營。當時萬納公司租用了港區外的一塊空地,準備在這里修建一個儲量3萬噸的粉煤灰儲罐。
重慶新田港口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胡林向媒體記者介紹:“他(指萬納公司修建的粉煤灰儲罐)每年收儲后外運的粉煤灰吞吐量有上百萬噸,給我們帶來的效益也是非常可觀的,從環保來講肯定是對環保有好處的,它解決了隔壁國能萬州電廠生產的粉煤灰”。
據媒體記者了解,開工之前,萬納公司已向當地規資局、住建委等部門進行了咨詢。得到的答復是粉煤灰儲罐屬于臨時設施,不需要辦理建設手續,只需要備案。于是,萬納公司向萬州區發改委進行了備案后完成了建設并投產運營。但到了2023年,上級有關部門對萬納公司的粉煤灰儲罐提出了補辦建設手續的要求。由于儲罐所在地塊屬于新田港碼頭,于是,萬州區政府安排萬州區交委牽頭審批萬納公司的報批材料。當萬納公司完成了環保、安全、消防、水利等一系列行政部門的相關手續后,卻在萬州區交委最后一道關口被卡住了。
圖為萬納公司補辦的政府部門批文(截圖)
一年多過去,補辦手續的最后一關沒有任何進展。在焦急等待中,萬納公司最后等來的卻是萬州區交委的催告通知,要求在3月10日前自行拆除粉煤灰儲罐。
萬州區交委副主任王國勝向媒體記者表示:“說白了完善手續的空間(可行性)沒有,具體是怎么研判(得出這個結論)的,我不清楚,完善手續(的可行性是)市里面、區里面在論證”。
王副主任提到的市級論證,其實已經進行過。2024年3月,他們曾向重慶市交委發函,要求市交委補辦建設手續。但重慶市交委回復,粉煤灰儲罐不屬于碼頭附屬和輔助設施,應該由萬州區的職能部門自行研判是否補辦。那么,認定這個儲罐不能補辦手續的決定,實際上是由萬州區交委做出的。萬州區交委對此給出了兩個理由。一是新田港一期碼頭是搞集裝箱的,這個儲罐屬于散貨,規劃這關過不了。
萬州區交委認為,新田港一期是集裝箱碼頭,粉煤灰儲運屬于散貨業務,不能補辦手續。但交通部等5部委在2023年18號文件中規定,允許集裝箱碼頭開展散貨業務。萬州區交委給出的第一個理由與上面的規定是相悖的,顯然站不住腳。另外一個理由是:認為《重慶水污染防治條例》第21條規定,除了搞市政設施以外,搞綠化以外和碼頭以外,(離江岸線100米內)不能有任何經營性構筑物,這個儲罐距離剛好在這個范圍內。沒有法,只有拆除。
而《重慶水污染防治條例》21條規定的是:相對于長江、嘉陵江防洪標準水位,城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尚未建設的區域,應當控制不少于五十米的綠化緩沖帶。非城鎮建設用地區域,應當控制不少于一百米的綠化緩沖帶。萬納公司的儲罐所在的新田港一期,屬于萬州城市規劃區內,離175水位線是52米,離萬州區168防洪標準水位是78米,并沒有違反規定。
媒體記者在調查采訪中發現,依據《重慶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執法的部門并不是交委,而是生態環境局和水利局。那么,萬州區交委向萬納公司發出執法文書是否具備鞏執法主體資格?是否涉嫌違法執法?
萬州區水利局執法支隊支隊長石雄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說:“比如說我們的長江岸線利用的話,是長江委審批,萬州至重慶段的萬州這一段,包括新田港碼頭那一段是叫做可利用規劃區,就是可以建設”。
萬州區水利局針對此事專門請示過重慶市水利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認為修建粉煤灰儲罐沒有違法,不用立案查處。而萬州區生態環境局也已經批準了萬納公司的補辦手續申請。看來,除了萬州區交委,其他相關部門都認為手續是可以補辦的。那么,萬州區交委為什么不愿意補辦手續,而非要企業拆除這個儲罐不可呢?
萬州區交委副主任王國勝對媒體記者說:“因為區里面把這個事交給我們了,我們沒有辦法,我們唯一的手段就是執法,(如果)你認為我的執法文書是錯的,你通過行政復議,認為我這個執法錯了,否定了就把我們交通(運輸委)從這個事摘出來,我們交通(運輸委)就沒事了”。
發出一紙拆除通知,這對行政執法部門來說既簡單又省事,但對于企業來說,卻意味著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因此面臨生存危機。2月21日,重慶市召開深入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大會,要求協同發揮有效市場,有為政府作用,提高服務質效,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建設民營經濟發展高地。
新形勢下的工作要求,也考驗著萬州區相關部門能否有擔當、敢作為,真正為民營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信息來源:第1眼新聞)
短評
當下,民營企業發展面臨不少困境,一些中小企業在經營中舉步維艱,停產停業的不少。究其原因,既有民營企業自身發展不足的問題,也有法律法規沒得到行政機關完全有效的遵守和執行等方面的因素。
這篇報道揭示的是萬州區交委在處理民營企業萬納公司粉煤灰儲罐問題上的不當行為,反映了當前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行政壁壘和執法困境。
首先,萬納公司在建設粉煤灰儲罐前已咨詢相關部門并得到明確答復,認為該設施屬于臨時設施,只需備案即可。然而,在上級部門要求補辦手續后,盡管萬納公司完成了環保、安全、消防、水利等多項手續,卻在萬州區交委的最后審批環節上被卡住。這一過程暴露了行政部門在政策執行中的不一致性和隨意性,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困擾和損失。
其次,萬州區交委提出的拆除理由也站不住腳。一方面,認為新田港一期碼頭的規劃是集裝箱碼頭,不允許開展粉煤灰儲運散貨業務,這個認定與交通部等五部委“允許集裝箱碼頭開展散貨業務”的規定相悖。另一方面,引用《重慶水污染防治條例》作為拆除依據,但該條例的執法主體并非交委,且萬納公司的儲罐位置并未違反條例規定。這表明萬州區交委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法律依據不足、執法主體資格存疑的問題。
而萬州區交委副主任王國勝的表態更是令人擔憂。他表示,發出拆除通知是既簡單又省事的辦法,并建議企業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問題。這種推諉責任的態度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還進一步加劇了企業的困境。行政部門的職責應當是服務企業、優化營商環境,而不是通過簡單粗暴的執法手段將企業推向絕境。
總而言之,萬州區交委在處理萬納公司問題上的做法不僅缺乏法律依據,還違背了中央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精神。相關部門應當重新審視其執法行為,切實承擔起服務民營企業的責任,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創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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