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為一款集合了文字、語音溝通,影像、圖片傳輸,轉賬、支付功能于一體的應用,已經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必備的生活工具之一。在經濟交往中,雙方締約、交易、結算的整個過程都可以通過微信來進行,最常見的如個人與個人之間小額的勞務、借貸、買賣,都有可能通過微信溝通后直接進行,不會再簽訂書面的合同,這樣在產生訴訟時,微信聊天記錄便成為最直接甚至唯一的證據。什么樣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更為有用,法官通過以下案例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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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王某向李某借款,李某將借款通過微信轉給王某,在王某未按約還款時,李某查詢才發現,王某微信號并非本人實名注冊,而是借用他人手機號注冊,一時無法確認王某的借款人身份。幸而經法院聯系,王某認可該微信號系使用家人手機號注冊并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最終案件達成調解,王某同意分期償還借款。
案例二
張某、于某之間存在多筆轉賬,張某主張轉賬系戀愛期間借款,要求于某返還,而于某主張轉賬系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及基于戀愛關系的贈與。因上述轉賬并未標明原因且前后微信聊天記錄對轉賬原因亦未涉及,基于雙方之間的戀愛關系,法官認定微信聊天記錄不能證明借貸合意,故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趙某為陳某收購玉米,將每天收購玉米的斤數通過微信發送陳某后,安排車輛將玉米運送到陳某的收購站。在發送的收購斤數信息中有部分標明了當日價格,有部分未標明,雙方都認可在收購的那段期間玉米價格波動較大,每天價格各不相同,且收購的最后兩日斤數未發送。收購期間雙方存在多次大額轉賬。收購完成后,雙方進行了結算,但未留存任何證據,陳某主張結算后所有款項均已付清,但趙某主張還差32000元未付。因雙方交易的斤數不確定、部分單價不確定,且存在多筆轉賬,陳述各不相同,故案件事實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查清,最終經法院調解達成一致,以當場過付18000元結案。
法官解答
有充分的證據訴求可以得到支持,無充分的的證據訴求則可能被駁回或只能讓步以求案件達成調解。微信聊天記錄要作為證據使用,首先要在內容上證明以下三點:
1
人的身份
微信信息一般顯示的是微信號、昵稱,聊天對方是否系案件被告是需要首先確認的問題。可以通過對方使用的手機號再次進行搜索確認是其手機號注冊的微信號,也可通過支付寶再次驗證確認是否是其本人實名認證的手機號;如雙方之前存在轉賬記錄,可以申請轉賬電子憑證,可以顯示其實名注冊的身份信息。如以上都不能確認,也可通過微信運營方公司進行查詢。
2
事的過程
雙方因何產生糾紛,也是必證事實。所以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如先前的交易過程、協商過程系通過微信進行,可以清楚看出雙方為何產生糾紛;如先前的交易并非通過微信進行,在最后的催要欠款時一定要再次將欠款過程描述清楚,比如“哪年哪月哪日我在哪里為你提供了什么勞務,干了多久,每天勞務費用多少”,又如“你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向我借了多少錢用于干什么事,是怎么把錢給你的,約定什么時間償還”等,避免如案例2中因事實不清無法對糾紛的法律關系及轉賬行為定性。
3
錢的數額
大部分的經濟案件都會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錢數是如何計算得出的,需要有明確的計算依據和證據支撐。在微信聊天中要盡可能的在產生經濟交往的過程中進行實時對賬,產生一部分確認一部分,將計算的過程數額發送對方并要求其明確確認,如果像案例3中發送不全面、數額不確定則一定要在最終催要款項時留下結算憑證,或在微信中合計全部交易過程及欠款數額后要求其一并確認,否則賬目雜亂、無證相佐、各執一詞,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最后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主張方負擔。
除了以上內容需要注意外,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時,形式上也要注意以下三點:
1
要原始載體
開庭時需要當庭質證證據,故需要證據提交方本人或代理人持原始手機或者其他終端設備到庭,當場出示保留在其上的全部原始聊天記錄,包括微信聊天全部的文字、語音、圖片及雙方微信號、頭像等身份信息。聊天記錄必須是未經修改和刪除的,如擅自刪除于己不利的,僅保存于己有利的,因雙方都有留存信息,經質證屬實,可能“聰明反被聰明誤”,導致證據不被采信。
2
要刻錄光盤
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或其他設備無法入檔,故需要證據提交方將微信聊天記錄完整刻盤提交法院。刻錄光盤時,一定要全面刻錄,語音要播放、圖片要點開,刻錄播放的速度要放緩,圖像要清晰,保證后期查卷可以看清內容。
3
要截圖打印
提交原始載體、刻錄光盤同時要提交重點聊天信息的截圖打印,打印要特別注意顯示聊天日期,字跡、圖像要清晰,避免縮印,語音要轉換成文字,微信轉賬記錄要專門打印,最好打印實名認證的轉賬憑證,并將所有打印材料按時間順序排列好,這樣可以幫各方迅速鎖定爭議點,節省時間,便于庭審進行。
來源:商河法院、濟南中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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