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醫藥高新法院執行局根據被執行人的職業特點,利用休息時間組織精干力量前往被執行人的工作場所實施拘傳,促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部分履行。
湖北棗陽的柳某欠泰州某餐飲娛樂公司人才引進費等費用合計78000元未給付,經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審理,雙方達成每月給付7400元的調解協議,但柳某未履行。泰州某餐飲娛樂公司申請執行后,泰州醫藥高新法院未發現柳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得知柳某在泰州某酒吧從事酒水銷售工作。根據酒吧晚間營業的特點,泰州醫藥高新法院組織3名執行干警、2名法警于2025年2月26日晚八點驅車前往該酒吧拘傳柳某。迫于執行威懾,柳某現場多方籌措資金,當場給付泰州某餐飲娛樂公司30000元,承諾余款分期履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提醒
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將會受到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公民應自覺守法,誠信履行法律義務,節約司法資源,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供 稿 | 夏譽峰
編 輯 | 周文俊
校 對 | 王 萌
審 核 | 李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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