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成員李煒
一、案例介紹
2018年7月,海關稽查科對當事人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間的跨境電商進口商品進行稽查,發(fā)現當事人在跨境電商實際交易過程中涉及239個訂單未如實向海關申報。經海關計核,該239個訂單貨物已繳納稅款人民幣11822.43元,漏繳稅款人民幣14501.11元。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科處0.5萬元罰款。
二、海關處罰法律依據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tǒng)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jiān)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上述案例中,海關認為當事人在跨境電商實際交易過程中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故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三、什么是申報不實
申報不實是進出口活動中比較常見的違規(guī)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如實申報的項目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等數十項,還包括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其他應當申報項目。其中的某一項目申報不實,即可能產生影響海關統(tǒng)計、影響許可證件管理、影響稅款征收等五種不同的危害結果,海關對此予以不同的處罰。
四、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稅收政策和申報模式
目前,我國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實行稅收優(yōu)惠政策,即通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商品,在限值以內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限值規(guī)定如下: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業(yè)活動包含如下幾種角色主體:一是跨境電商企業(yè),即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yè),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二是跨境電商企業(yè)境內代理人,即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yè)務的境外注冊企業(yè)所委托的境內代理企業(yè),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jiān)管,并承擔民事責任。三是跨境電商平臺,如天貓國際、京東國際。四是支付企業(yè),五是物流企業(yè),六是消費者。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特別之處在于,納稅申報人與納稅義務人非同一主體。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jiān)管事宜》(以下簡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監(jiān)管事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商平臺企業(yè)、物流企業(yè)或申報企業(yè)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五、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如何申報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監(jiān)管事宜》規(guī)定,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商平臺企業(yè)或跨境電商企業(yè)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yè)、物流企業(yè)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直購進口模式下,郵政企業(yè)、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可以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yè)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è)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yè)的委托,在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進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è)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yè)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報關手續(xù)。《申報清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承擔如實申報責任的是跨境電商企業(yè)境內代理人,其應在跨境電商零售商品進口時提交《申報清單》,如實、準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商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稅則號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等稅收征管要素。其未如實申報影響稅款征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合規(guī)風險提示
根據規(guī)定,在交易限值以內、滿足以下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才可以享受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優(yōu)惠:
1.通過與海關聯(lián)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2.未通過與海關聯(lián)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yè)能夠統(tǒng)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近期筆者所在的海關律師團隊接到多起關于跨境電商進口案件的咨詢,多因三單不一致被認定為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被按走私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被走私刑事立案調查。期望引起相關從業(yè)者重視,謹慎看待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二次銷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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