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關于扭送的規定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扭送】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扭送的規定。
國家鼓勵公民與犯罪分子作斗爭,如果廣大公民能增強這方面的意識,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爭,對于打擊犯罪活動,扶持正氣,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本條規定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實行人民群眾與專門機關相結合的原則,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精神。
為了支持和鼓勵同犯罪作斗爭,法律首先肯定了任何公民對于具有法定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其次,為了使公民更加準確地行使扭送的權利,本條明確規定對下列四種人可以立即扭送: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這里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為了使公民準確行使扭送的權利,也考慮到公民的扭送是在沒有任何批準和決定程序的情況下進行的,從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慎重考慮,刑事訴訟法對扭送的范圍作了嚴格的限制,對于需要通過偵查活動收集證據和審查后才能確定是否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追究的,一般不要求公民進行扭送。公民對于認為可能實施犯罪的其他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控告,由司法機關決定如何處理。二是,考慮到一些群眾對刑事訴訟法關于職能管轄的規定不太了解,因此,為了鼓勵群眾的見義勇為,本條規定公民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扭送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一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被扭送的人,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范圍,都應當接受并立即訊問,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對于屬于自己職責和管轄范圍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立案處理;不屬于自己職責和管轄范圍的,依照公、檢、法的分工及管轄范圍,將犯罪嫌疑人連同訊問筆錄、罪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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