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批捕權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批捕權】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權限的規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審查批準逮捕由檢察長作出決定,是法律賦予檢察長的職權。同時,由檢察委員會對重大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作出決定,也是發揮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體現,是正確、謹慎使用逮捕的重要保障。
根據本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辦案人員要審查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逮捕的情況,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根據本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必要的時候,可以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然后,綜合審查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是否批準逮捕提出初步意見,報檢察長決定?!爸卮蟀讣斕峤粰z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條規定的“重大案件”,主要是指涉外案件、案情重大復雜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知名人士或者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等等。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委員會討論重大案件,應當在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的主持下進行。
三、相關規定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高檢發釋字〔2019〕4號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分別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經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后,作出批準逮捕的批復;認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批復。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復,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層報過程中,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批復。報送的人民檢察院根據批復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決定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批準逮捕決定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第二百九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第三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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