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102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份,李某與張某經人介紹認識戀愛,2022年1月1日雙方訂婚。在雙方交往期間,二人同居生活過,但未生育子女。
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二人在交往、戀愛期間和訂婚后,李某通過微信向張某轉賬合計47萬余元,以上轉款數額中單筆轉賬金額2000元以上的共計52筆,合計36萬余元。其中,2021年11月20日,李某向張某轉賬1萬元用于被告購買手機;2021年12月24日,李某向張某轉賬1.6萬元用于被告購買金手鐲;2022年1月,二人訂婚,李某向張某轉賬8萬元為訂婚彩禮;2023年4月,二人商量結婚事宜,李某向張某微信轉賬8萬元作為結婚資金;另還有其他的轉賬支付若干……。
后李某以雙方存在矛盾為由,提出不再與張某交往,并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張某退還雙方婚約存續期間所有費用50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交往、戀愛期間和訂婚后,最終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現原、被告之間婚約關系已經無法維持,結婚目的已經無法實現,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張某應當返還在交往、戀愛期間和訂婚后期間的大額贈與、訂婚彩禮等。
法院結合雙方存在同居生活、戀愛訂婚時間、消費水平,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原則,由被告張某適當返還。對于返還數額,考慮小額贈與和支付費用不需返還部分以及雙方消費支出同居生活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張某適當返還28萬元。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此案屬于婚約財產糾紛,該類財產通常指向的是以婚約或結婚目的,按照習俗給付的財物,包括現金、貴重物品及第三人贈與財產。婚約財產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若條件為成就(如未登記結婚或未共同生活),贈與人有權要求返還。返還婚約財產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一、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應返還,但需結合共同生活時間確定返還比例;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登記結婚后雙方因各種原因沒有共同生活,如因工作原因長期異地等;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家庭經濟狀況嚴重惡化,甚至難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審判實踐中婚約財產的返還比例有如下常見的認定方式:未登記結婚且未共同生活的一般需要全額返還;未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的,一般要扣除共同生活期間的費用;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般不予返還;雙方之間的其他類型小額轉賬,結合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狀況,確定一個認定區間,例如1000元以下的轉賬可以不予計算在返還財產之中;另還應結合雙方之間的過錯程度及是否生育子女狀況進行認定,生育子女的,男方往往要給女方相應的補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來源:山東高法、蒙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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