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被執行人葛某在有能力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賴賬六年分文不還。最終,他受到了法律的嚴懲。近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張某與葛某因買賣糾紛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判決葛某償還張某貨款3萬元及相應利息。該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葛某始終沒有履行還款義務,于是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8年12月,法院立案執行,并向葛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因葛某拒絕報告自身財產情況,法院決定對其拘留十五日。
2024年10月15日,張某通過自訴程序控訴被告人葛某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履行,請求以葛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后經審查,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葛某實名申請的微信賬戶資金往來流水顯示,葛某的微信賬戶從案件生效至查詢之日有多筆大額資金進出,其中2023年微信賬戶共計支出32萬余元,2024年1月至9月微信賬戶共計支出14萬余元。而被告人葛某未將上述資金用于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也未主動向法院報告自身財產情況。
湘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葛某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綜合考慮被告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態度,并且被告人葛某的家屬與張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履行了全部義務,取得了張某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葛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葛某微信流水支出超40萬元,六年時間卻未履行3萬余元的給付義務,不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觸犯了法律底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執行。再次提醒,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面對法院的生效裁判,被執行人應當端正態度、積極履行,倘若罔顧法律、心存僥幸、逃避執行,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湘陰縣人民法院、湖南法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5年第40期之二
總第17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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