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孟湛 通訊員 劉春潤 程貴忠
毒品不僅侵蝕個人健康、摧毀家庭幸福,容留吸毒的危害同樣不容小覷。近日,博愛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作出判決,為公眾敲響了警鐘。
基本案情: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1日、25日、26日下午,短短一周內,被告人吳某三次在家中二樓客廳,容留彭某吸食毒品。到案后,吳某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多次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依法懲處。鑒于吳某系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的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法官說法:容留吸毒絕非小事,無論是出于何種心態,只要觸碰法律紅線,必將付出沉重代價。每個人都要深刻認識涉毒行為的危害,自覺抵制毒品誘惑,堅決不為涉毒違法行為提供任何便利,共同守護無毒的生活環境。
發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編審:孟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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