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城市土地國有制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從所有權的情況上看,公民個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權,對于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為個人所有。
拆遷征地是國家和集體對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權行使的一種方式,但當土地所有權主體對土地行使權利的時候,必然會影響其上的房屋和一些附屬物所有人的權利。所以由拆遷征地引起的拆遷人、被拆遷人,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的矛盾由此產生。而安民為國之本,這使得拆遷征地問題成為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事。
案情介紹:
高先生是定居北京多年的山西省太原市某縣人,2012年國慶節,高先生回家鄉看望父母。探親期間,幾名村民找到他,告訴他村里耕地被強行征用的事:2012年7月的一天,某村民組僅存的60畝耕地上,突然開進來幾十臺推土機和挖掘機,要推平正在生長的莊稼。村民集體反抗,大量警察出面制止,造成多名村民受傷。通過村民提供的照片、視頻以及信訪記錄等信息,高先生判斷,沖突的原因是政府違規征地且采取了不合法手段。高先生建議村民理性維權,不應采取對抗方式。
隨后,高先生幫村民寫了一份規范的材料后返回北京。2周后,村民認為鎮政府的答復不合理,希望高先生回去幫忙商量一下該怎么辦。同年10月22日高先生再次回鄉,并重新整理信訪材料,村民們也準備向上一級政府信訪。
2012年10月23日早晨,“被征用”土地上又有大量挖掘機進入,試圖推平莊稼,村里的很多老人一擁而上,雙方再次爆發沖突。沖突發生時,有村民電話告訴了不在現場的高先生,他隨即聯系當地鎮政府相關領導,希望相關部門能與百姓協商處理,同時以短信方式告知某縣縣長現場的危險情況。
此后,高先生與村民一同前往鎮政府,鎮政府承諾停止施工并盡快給村民答復。可第二天一早,大批警察排起長隊有序地保護挖掘機開進農田,還有警察在抓人。高先生還沒有反應過來,就有人從背后勒住他的脖子將他按倒,數名警察上來對他拳打腳踢,然后將他抓上警車,關進派出所,直到當晚8點多才放他出來。
高先生決定改變策略,他建議村民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法權益,但多數村民都抱有懷疑態度,因此只能召集全體村民開會。經過多次協商,村民最終同意由高先生出面邀請拆遷律師為他們分析情況。受邀而來的拆遷律師向村民代表解釋了他們的種種疑問。拆遷律師認為這是一起相當普遍的違法強征土地案件。在高先生的勸說下,村民與施工隊的肢體沖突暫時停止。
后來經過協調,2013年年初,村民們與拆遷律師簽署了代理協議。經過一年多的調查取證,高先生帶領村民正式向某縣法院提起上訴,將某鎮政府和某縣公安局同時告上法庭。幾經周折,某縣法院最終受理了這起村民集體起訴鎮政府的案子。
2014年6月16日,縣法院正式下達行政判決書,判定縣城鎮人民政府2012年7月10日強行征收原告某鎮某村民組的集體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拆遷律師解讀:本案中,鎮政府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首先,其“征地”行為本身存有疑問。依據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國家公共利益需要時才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本案中,當地政府就其征地目的并沒有給出合理解釋,其征地目的是為了商業開發還是為了公共利益不得而知。其次,其“征地”程序違反了我國征地拆遷法律的相關規定。
合法啟動征地程序應在征地前作出公告和通知,對地上物情況進行調查,征地主體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根據土地地上物的情況并根據不同標準給予村民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等。
本案中,當地政府沒有與村民就征地達成補償協議,也未對村民進行任何補償。即使無法與村民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也不能直接采取強制“占領”的行為。正當程序是申請政府裁決,并報有權機構執行。而本案中強行征用土地并施工的行為無疑是違反了法定程序的。
所以,征地拆遷應當符合法定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保證合法性,做到依法合規拆遷,才能保證公民個人的權利不被公權力侵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