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陸怡坤律師
一、前言
202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修訂草案,隨后不久,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2020年第52號公告(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令全國自2021年1月1日開始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自此,海關緝私部門及海警部門開始大規(guī)模查辦相關案件。
此類案件中,案件辦理的重點往往是當事人是否“明知”涉案貨物系固體廢物,至于一些客觀的證明對象則往往被擱置,譬如,涉案貨物到底是否屬于固體廢物。涉案貨物是否屬于固體廢物取決于鑒定機構提出的鑒定意見,而鑒定意見又被稱為“科學證據”,一旦案件的鑒定意見被推翻,往往就意味著整個案件的事實認定基礎也隨之被推翻。只是,相較于傳統(tǒng)的辯護策略,辯護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難度可謂顯著提升,著眼于普遍實踐,辯護人對涉案“廢物”管理屬性開展的技術辯護更是少之又少。
自 2023 年以來,全國各地查獲了大量 “廢物” 進境申報不實或走私案件,少數(shù)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面臨失去自由的風險。部分當事人為了獲得 “認罪認罰” 后的寬緩處理,愿意在部分事實上做出妥協(xié);也有部分當事人因堅持己見而陷入困境。走私廢物案件的技術辯護離不開律師對海關法規(guī)的熟悉以及對當事人行業(yè)經驗的了解。過去,團隊曾花費三年時間,就某走私廢物案涉案貨物的管理屬性問題進行高強度的技術辯護,最終成功改變案件的事實認定,大幅減輕了當事人的刑期及罰金。同時,團隊日常也辦理涉廢物類海關行政案件,因此對走私廢物案件的辦理積累了一定經驗。對于走私廢物案件,我們能從一些事實認定環(huán)節(jié)探尋到案件辦理的門道。本文將以 2019 年生效的一起走私次級尼龍單體(PA6)副牌料案件為切入點,深入剖析其中的關鍵要點。
二、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黃某以甲市加工公司作為收發(fā)貨人,向甲市海關申報進口5柜共110噸次級尼龍單體(PA6)副牌料,經甲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送檢鑒定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2017年11月,甲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甲市海關對該批貨物做退運處理并告知黃某。黃某聯(lián)系船務公司將上述5柜貨物退運至香港后再轉運至乙口岸并更改品名、商品編碼,委托A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以“再生尼龍膠”的品名,將上述110噸固體廢物再次申報進口,被乙海關現(xiàn)場查獲。1月18日,黃某在配合海關查驗過程中被抓獲歸案。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上訴人黃某以甲市加工公司作為收發(fā)貨人,從香港運輸5柜共計110噸次級尼龍單體(PA6)副牌料至甲市,并于5月17日向甲市海關申報進口。經甲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送檢鑒定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11月,甲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甲市海關對該批貨物做退運處理并告知黃某。黃某在得知上述貨物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而未能通關的情況后聯(lián)系船務公司將上述5柜貨物退運至香港,并委托A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以更改品名為“再生尼龍膠”及商品編碼的方式,將上述固體廢物再次申報進口至乙口岸,被乙海關現(xiàn)場查獲。經鑒定,上述進口入境的“再生尼龍膠”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黃某辯解稱,始終認為這批貨物是好東西,所以還想進口回來,選擇黃埔港口是因為廣州是華南地區(qū)物流中心,廣州也靠近香港,物流費用會比較低。其通過同事介紹認識了廖某,廖某介紹廣州乙口岸通關速度比較快,所以其選擇了在黃埔進口。其知道這些貨物已經鑒定為廢物,再從黃埔進口是走私廢物的行為。其之所以重新進口,一是存在僥幸心理,搏一搏海關和商檢不查驗鑒定,順利通關進口;二是其想若海關或商檢化驗鑒定的話,也可以遂了其的心愿重新鑒定,是否真的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重新從乙口岸進口時,其認為第一、二批都能順利通關,第三批成分與第一、二批相近,所以其就按照第一、二批的申報要素提供給代理公司向海關申報。乙口岸重新進口后,商檢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已經向其告知,其同意該鑒定意見。黃某辯護人提出,第一份鑒別報告僅憑外觀鑒定涉案的貨物為固體廢物,黃某認為涉案的貨物是含有己內酰胺的合格產品,因此黃某主觀上沒有走私廢物的故意。
最終,法院以“黃某在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上簽名確認并表示對以上處理結果無異議,但黃某又于2018年1月15日以“再生尼龍膠”的品名將案涉貨物再次申報進口至乙口岸”為由,認定其向乙海關申報進口案涉貨物前已明知案涉貨物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其明顯具有走私廢物入境的主觀故意,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相關規(guī)范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和氣態(tài)廢物運輸進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shù)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shù)量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但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且后果特別嚴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氣態(tài)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的標準處罰。
四、律師評析
上述案件的判決生效時間雖早于我國全面禁止固體廢物,但其辦理思路一直延續(xù)至今。關于本案的核心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爭議,可被歸納總結為:黃某在進口時雖已被海關告知涉案貨物系固體廢物,但其并不認為涉案貨物系固體廢物,故其不具有走私廢物的故意。
上述辯解并不罕見,即承認實施了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行為,但否認涉案貨物系廢物。走私廢物類疑難案件的顯著特征是,涉案貨物的管理屬性存疑,全案僅有鑒定機關作出的文書作為定案關鍵證據,而鑒定機構又往往與偵查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其公正性經常受到質疑。此時,結合刑事訴訟程序對鑒定意見展開審查判斷,是辯護人的首選策略。程序上,2023年1月13日,生態(tài)環(huán)境部、海關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程序》(以下簡稱《鑒別程序》),該文件的上位法包括《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走私廢物案件中鑒定意見的審查依據。在主體方面,鑒別機構是指從事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專業(yè)技術機構,實踐中,各海關技術中心承擔了大量此類職能,原環(huán)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和原質檢總局也曾推薦一批固體廢物屬性鑒別機構,如果個案中的鑒定主體不在上述名單,則可仔細探討其是否適格,本案所提及的甲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已在上述名單。在資質方面,并不是說所有的海關技術中心或推薦的鑒別機構都具備對某類貨物進行固廢鑒別的資質,早期,全國專門從事固體廢物鑒別的機構也僅有寥寥數(shù)個,如中國環(huán)境科學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中國海關化驗室和原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yè)品檢測技術中心再生原料檢驗鑒定實驗室,后續(xù)才得以擴充,但也并未所有鑒定機構均能對所有類型的固體廢物屬性展開鑒別。實踐中,司法機關在律師提出意見后也會對偵查機關所委托鑒定機構的資質發(fā)出質疑。畢竟,這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問題。
在一些重大疑難案件中,辯護人還可以直接對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展開質疑。以上提到的關于鑒定機構、鑒定資質提出的質疑,本質上屬于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也即證據能力,而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則是指向證據的證明力,即其雖能作為證據,但其能否作為最終的定案依據依舊存疑。以本案為例,一個潛在的事實爭議是:所謂“次級尼龍單體(PA6)副牌料”是否屬于固體廢物?當涉案貨物并非明文規(guī)定的廢物種類時,相關爭議則尤為明顯,本案例就是典型。涉案次級尼龍單體(PA6)副牌料并不屬于固體廢物目錄中具體列明的廢物名稱。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類似貨物管理屬性判斷的依據往往只有《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將固體廢物定義為“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tài)、半固態(tài)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tài)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換言之,即便涉案貨物具有一定利用價值,也并不排斥其廢物屬性。此處的“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是難以被理解的,大量實踐案例表明,當事人委托不同鑒定機構對同種貨物開展的鑒別,其不同鑒別結果可能出現(xiàn)矛盾。
在面對上述情況時,辯護人需要深入研究相關標準和技術細節(jié),仔細審查鑒定過程、方法以及所依據的樣本等,尋找鑒定意見可能存在的漏洞。例如,鑒定所抽取的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鑒定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學、準確?鑒定人員是否嚴格按照標準操作程序進行操作?這些都可能影響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同時,辯護人還可以尋找其他權威的檢測機構或專家,對涉案貨物進行重新檢測或評估,以提供與原鑒定意見相抗衡的證據,從而為當事人爭取更有利的判決結果。只有這樣,才能在走私固體廢物案件中,真正揭開案件的復雜面紗,找到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精準平衡點,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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