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邊境互市貿易人收購貨物是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接受了一起關于邊境互市貿易的相關咨詢,在該案中涉及一個核心問題,即向邊境互市貿易的參與人收購貨物時,相關人員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與一般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不同,邊境互市貿易的參與人具有其特殊性,由此延伸出收購貨物的人員亦與一般購私人存在差異,在分析、認定以及辯護上有其獨特的邏輯。邊境互市貿易的形成依托于政策,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難免會與刑事法律產生一定的沖突;而向邊境互市貿易人員購買相關貨物的行為,則主要依托于互市貿易的性質以及購買過程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
筆者現基于該咨詢情況,結合相關辦案經驗,介紹向邊境互市貿易人采購貨物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認定情況。
一、刑事法律上涉及購私人的相關規定
若需處理收購貨物人員的相關問題,應先行理解購私人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能夠為邊境互市貿易行為性質認定提供指導的法律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以及2019年出臺的《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針對“以走私罪論處的間接走私行為”作出了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對于向邊境互市貿易人購買相關貨物行為的認定,在刑法上可能會被認為系走私共犯或間接走私,實務中大部分的購私人均會被以間接走私的方式進行追責。
此外,《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關于主觀方面的認定亦能夠為互市貿易購私人的辯護提供相關依據,其中核心部分系該紀要中的關于主觀方面認定的部分:
行為人沒有合法證明,逃避監管,在非設關地運輸、販賣、收購、接卸成品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其他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或者有其他相反證據的除外。
上述法條規定了幾項可以認定為主觀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的情形,盡管該會議紀要系針對涉及油品類別的行為,但對于邊境互市貿易依然具有參照作用。
正如筆者前面提到的,邊境互市貿易主要依托于政策的相關規定,法律上對于相關行為的說明相對較少,因此對于此類情況的辯護,應依托于行為的特性并結合法條的相關精神進行處理。作為辯護律師應重點關注其中的行為特點,結合當事人的主客觀方面進行分析。
二、本次咨詢的相關案情
在進行本次咨詢的過程中筆者亦歸納了該案的三項特點:筆者認為該案存在如單位犯罪并未認定,主從犯的劃分不明以及適用稅額等可能存在的辯護方向。基于邊境互市貿易的特點,該案存在前后兩筆數額應如何進行關聯性分析的問題,本案中將重點論述此項特點。
當事人實際上與從事邊境互市貿易的人員有兩項交易:第一項交易系直接向上家采購已經入境的貨物,并未參與到具體的進出口環節當中;第二項交易系通過上家聯系到境外賣家,并委托上家進行報關。案發后,查證上家的所有貨物均是通過邊境市場通過低報價格或“螞蟻搬家”的方式入境,當事人作為貨物的購買者存在走私犯罪的嫌疑。
筆者認為上述兩筆交易實際上系兩項不同類型的進出口業務行為,二者在入罪邏輯上應基于不同的模式,不能同一而論。前者應著重交易過程以及當事人的認知;后者則考慮具體行為過程中當事人的參與程度。
三、針對本案的辯護策略
筆者認為本案最為關鍵的問題系對于涉案兩筆數額的認定其二者的關聯,若能夠從項目角度排除某一筆數額便能從根本上減少本案可能面臨的刑罰,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效果。
首先,針對第一項交易的辯護策略。
第一項交易的核心系行為發生在貨物已經完成了進口的流程后,此特點意味著交易存在兩點關鍵事實,一為本案的進口流程當事人并未涉及,二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當事人對貨物的認知。
一般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若當事人具體參與到進口環節中,則會留下如決定報關價格、參與制作報關單據、商定進口流程等核心行為及相應的證據;若當事人存在“知私購私”的情況,則可能存在聊天記錄或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交易流水燈。故本案第一項交易辯護的關鍵,則是當事人對于貨物性質的認知程度,筆者認為對于當事人其不僅需要提出其系正常交易的辯解意見,同時亦應適當地收集相關貨物的正常交易價格,從而證明其并沒有購買走私貨物的相關故意。
其次,針對第二項交易的辯護策略。
第二項交易的辯護策略在大方向上和一般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并無不同,其實際上系一個參與程度的問題,即考慮行為人在委托購買貨物、報關的過程中,其參與的相關部分是否與走私犯罪中低報、偽報行為存在關聯。委托購買、報關在進出口行為中較為常見,其核心可能是委托的購買價格、報關的具體模式等,需要切入交易流程進行詳細分析及考慮。
同時對于第二項的辯護還需要考慮從犯的問題,若當事人雖然存在共謀走私的行為,但并未策劃、組織,亦未處理相關單據等,可考慮從犯方向的從輕、減輕辯護,從而降低可能的刑罰。
最后,考慮兩項行為的聯系問題。
如前所述在案的兩項行為存在先后之別,筆者認為這是本案一個不能忽略的關鍵點。第二項行為由于當事人的參與程度較第一項更高,因此認定構成犯罪的可能性會更大,若此時兩項行為次序調換,則會出現當事人先委托報關后直接購買的情況,前者委托若確定構成犯罪則意味著當事人對于上家的走私行為系明知的,故后者亦會直接被認定知情。因此在本案的情況下,若能夠通過證明所購買貨物的價格的合理性以及證明當事人并未參與到第一項的行為當中,則可一定程度上排除其知情的情況,不僅可以直接否定第一項構成走私犯罪,亦能在第二項行為中獲得從輕的認定。
四、應予注意的其他問題
除上述核心辯點外,筆者認為此類案件還有其他需要注意及關注的地方。
如政策問題。筆者所辦理過的如黑龍江、福建、廣西等地的邊境互市走私案件其背后均有當地邊境貿易市場的管理規定,盡管政策問題并不能否定刑事法律的認定,但卻能夠解釋行為人具體操作的原因,從行為的導因出發能夠理解市場的經營常態及情況,從而為當事人爭取更多有利的情節。
如稅率問題。邊境市場所對應的國家或地區一般與我國均有涉及到關稅或特定商品的互惠條約,因此需注意相關約定下對于特定貨物的優惠稅率,從而在稅額上提出相關的辯護意見。
如參與程度問題。邊境互市貿易針對不同的運營方式存在涉案人員眾多、環節復雜等特點,故需要梳理過程、劃分責任,提出當事人具有的從輕、減輕情節等。
以上系筆者針對本案的總結及理解,實際上涉及到邊境互市貿易的情況筆者亦有其他分析,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在網上進行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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