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煙草制品辯護問題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在以往的走私犯罪案件中,走私煙草制品往往指走私成品卷煙,現隨著進出口品類及模式的增加,還存在如普通煙草、雪茄、電子煙彈等產品。不同類型的煙草制品在實務行為中具有一定的共性,如走私模式往往相似等;同時由于特定品類的不同,因此應繳納的稅率上可能會存在差別。筆者在隨后的分析中,將會基于不同類型制品的進行分析,同時介紹實務辯護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走私煙草制品的行為模式
與其他一般貨物相同,走私煙草制品案件其核心的行為模式亦是低報、偽報,在此兩個關鍵行為的基礎上,結合現階段進出口模式的演化,出現了如行郵、水客、跨境電商等新模式,具體如下。
1.低報
低報價格行為實際上在所有走私犯罪中均存在,畢竟報關價格或成交價格往往系監管部門計算應繳納稅款的基礎,因此若存在低報情況,則意味著整個納稅的金額均會降低。根據筆者的相關經驗,在走私雪茄案件中常會存在低報的行為。
此外低報價格還可能系希望將價格降低到一定的優惠范圍,從而享受免稅或稅收優惠的政策,如行郵或跨境電商模式下50元的免征額度。
2.偽報
偽報系相對于低報而言的另外一種常見的走私模式,低報針對的是價格,希望通過降低完稅價格達到少繳納各種稅款的目的,而偽報則是針對除價格外的其他方面,如偽報品名、產地等。
偽報品名,如將本應屬于煙草制品的物品偽報成煙草周邊制品等;以及偽報產地,如將不享受優惠稅額的產品改為最惠國產地。二者均能夠獲取更為優惠的稅額,從而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
上述二者系包括走私煙草制品在內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常見的模式,然而隨著進出口業務的發展現階段逐步有更多的模式出現,因此在辯護過程中亦需要針對不同的特點進行調整,才能有效地提出相關辯護意見。
3.行郵
行郵包括個人行李攜帶或郵寄進境,其核心在于非貿易性質。在走私煙草制品案件中,通過行郵模式進境實際上亦是偽報貿易模式的一種,典型的即是在入境時個人攜帶大量煙草制品不進行申報,或是通過郵寄的方式將大量低報、偽報后的煙草制品運進境內。
筆者所辦理的煙草制品案件中,走私雪茄及電子煙常用的便是行郵模式,此類案件的數額往往較為巨大,畢竟大多行為人均系完全不繳納稅款,因此若辯護工作不足可能會導致較長的刑期。
4.水客
水客走私即是相關人員直接攜帶涉案物品進境,系上面提到的行郵類型走私的組織化、規模化體現。通過檢索近期發生的煙草制品走私犯罪案件,可以發現相當部分均系通過水客的方式進行的,而與以往水客人員較為零散不同,現階段的在深圳、珠海等地均存在規模化的水客團伙,通過頻繁的往來關口進行走私。
5.跨境電商
最后一種筆者認為值得說明的形式便是跨境電商,實際上煙草制品并不能通過跨境電商的形式入境,筆者所提及的模式實際上系在采購了相關煙草制品后,以跨境電商的模式進行代理報關入境,實際上此亦是一種偽報貿易模式的行為。
上述五種模式可以分為兩類型的走私類別:一為報關走私,即低報、偽報以及跨境電商,其核心在于存在報關的行為,而報關過程所繳納的費用會在隨后的偷逃稅款中扣除;二為繞關走私,即水客以及部分行郵行為,一般情況下繞關走私均不繳納稅款。
二、走私煙草制品參與人員責任分析
筆者認為針對涉及煙草制品走私犯罪人員的責任分析,可以從對走私犯罪的行為的知情情況上,劃分為兩個不同的維度進行討論。對于雖然涉及到走私行為當中,但對走私犯罪并不知情的人員,應考慮有無無罪辯護的空間;而對于知情且參與程度較深的人員,則可從稅額以及情節等角度考慮,爭取從輕、減輕的可能。
筆者所辦理的案件中,不乏雖然卷入犯罪當中但實際上對走私行為并不知情的人員。如在一起旅行團涉嫌走私的案件中,出境旅游的人員由于協助團員攜帶行李箱(但對其中物品并不知情),雖收取了相關費用,然而最終考慮其對箱內的卷煙并不具有所有權,且所收取的勞務費屬合理范圍,因此并未以犯罪進行處理;再如一起較為復雜的案件,轉運公司承運跨境電商下的相關貨物,但由于貨主隱瞞了貨物的真實情況,因此轉運單位被卷入犯罪當中,隨后所幸其有留存相關報關證明,而該證明系由貨主所出具,故與轉運公司無關。
筆者認為相對具有無罪辯護空間的人員而言,已經涉及案件且定罪可能性較高的人員更有討論、分析的必要,針對此類人員應結合行為的特定,考慮其在鏈條中的作用地位,提出相應的從輕、減輕理由,以協助其在高額稅款下獲得輕判。針對報關走私及繞關走私角度進行分類,筆者認為如下幾類人員可能爭取從犯情節:
1.并未策劃具體走私行為模式的貨主
貨主在部分走私犯罪案件中并不當然會被認定為主犯,如在走私汽車配件案件中,若貨主僅系希望節省部分運營成本從而進行低報、偽報,此時仍具有認定為從犯的空間,相關審判案例亦有提及。而對于走私煙草制品案件而言,若貨主未涉及到整個走私犯罪行為的組織、策劃,結合獲利情況,具有認定為從犯的空間。
2.部分轉運、報關公司
轉運、報關公司作為報關走私流程的中轉環節涉案程度并不低,在部分案件中會先直接認定為主犯,隨后再做劃分。筆者認為對于轉運、報關公司而言,其事實角度分析的核心在于業務的承攬情況,即系主動進行業務承攬還是被動接受。畢竟對于主動而言,很可能適用公司自身的運營模式,此則意味著公司本身便存在走私犯罪的準備;反之則可能系他人所進行的轉運、報關處理,此時對于公司而言則有脫離主犯指控的可能。
3.境外賣家
由于境外的交易并非走私相關法律規定所規制的行為,因此大部分走私犯罪案件中境外的賣家并不會涉及到案件其中。然而若境外賣家在銷售相關煙草制品時提供了涉及走私報關入境的渠道,則可能被認定為案件的參與人員,從而被刑事追訴,對于此類人員應比照前二者,考慮走私行為的組織、策劃人,業務的承攬情況等。
以上系筆者認為案件中可能認定在主從犯上具有討論空間的較為嚴重涉案人員。除此之外,對于如中介、炒家、跟單員、普通水客等單位或個人,一般情況下均有認定為從犯的空間,在此便不贅述。
二、煙草制品辯護的核心
相對于其他類型的走私犯罪案件,由于煙草制品的品類較為特殊,且涉案金額往往屬特別巨大的情況,因此其辯護的核心較為聚焦,除了上述提到的主從犯從輕、減輕的可能外,筆者認為還有如下幾項:
首先,應關注關稅適用問題。
稅款的問題包括如關稅的適用問題,而能否爭取適用最惠國待遇這是稅額辯護的關鍵之一,最惠國稅率及普通稅率在計核上有較大的差別。
其次,應關注稅款計核問題。
稅款計核系關稅適用的后續環節,在確定應適用何種關稅標準后便需考慮計核的問題,包括其他稅費的計核標準以及整體計核方法、程序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