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下進口奶粉銷售的刑事風險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筆者近期接到幾個關于奶粉進口銷售涉嫌走私的相關咨詢,在角色環節上包括在境外的進口奶粉銷售商,亦包括運輸單位以及境內經營平臺的單位及個人等;而在報關方式上則包括一般貿易報關、跨境電商以及直郵等。在處理相關咨詢時筆者基于以往跨境電商走私案件的辦案經營,結合現階段新經營狀態下的政策,對相關人員基于責任不同進行分析說明,其中若已經明確較大可能構成犯罪,則提出相關從輕、減輕的理由,對于尚處于偵查起始,存在事實或證據角度無罪的案件,則針對性地就證據可能的缺失提出建議。
在幾個咨詢案件中筆者對于其中一個從事境外運輸的單位印象較為深刻,該單位雖然與最終的跨境電商走私存在關聯,但基于相關事實、證據實際上單位中的部分人員并不構成犯罪,故現就該單位的情況進行撰文,將筆者辦理本案的相關意見進行解釋分享。
一、案情
涉案單位系境外經營澳洲奶粉的平臺,其業務范圍包括奶粉銷售、運輸等,在具體的進口環節中則是將相關奶粉運輸到境內的保稅區,隨后向個人、平臺等進行銷售。主要的報關模式有跨境電商,以及部分較大批量的一般貿易進口等。在單位內部存在境外的注冊商業實體以及境內設立的辦公室等,前者主要負責境外奶粉的出口退稅、運輸,后者則承擔貨物進入保稅區及隨后的銷售。
案發后偵查機關對境內辦公室的股東、實控人以及會計進行取保候審,并要求境外另一名大股東回國交代相關情況。筆者的當事人為境內股東,其交代主要的工作為安排奶粉從澳洲運輸到國內的業務,以及負責報關進口到保稅區內。
在介入本案后筆者就案件相關背景情況以及程序進行了解,發現有部分關聯的進口奶粉經銷商已經被逮捕,甚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由于筆者當事人還處于取保候審,因此案件將來是否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便成為首要考慮的問題。在與當事人確認其所從事的行為僅為上述兩項后,筆者便就案件進行深入分析。
二、針對當事人的核心行為進行刑事風險分析
由于筆者當事人尚處于案件的偵查階段,故作為辯護律師無法進行閱卷,只能基于所了解到的信息及掌握的情況就案情進行判斷如下:
首先,當事人與案件主要部分暫時脫離。如前所述現階段已經有合作的奶粉經銷商被逮捕甚至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而筆者當事人作為同一天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仍處于偵查階段,故可以判斷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部分的主要犯罪事實與當事人或其所供職的單位并不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基于辦案經驗有兩種可能:一是奶粉經銷商的貨物來源較為廣泛,其中包括筆者當事人的部分,亦包括其他已經明確構成走私犯罪的來源;二是經銷商在進行跨境電商報關時采取了相關違法手段,而該行為與當事人無關。換言之則是現階段指控的犯罪事實中筆者當事人并未參與或僅起到極其輕微的作用。在程序上看,即便系同一天進行立案、取保候審的案件,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事實、證據、辯護會讓不涉案或涉案程度較低的個人、單位脫離主體部分,也就是常說的“分案”處理,盡管此處理只是暫時性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筆者當事人參與程度較輕的事實。
其次,當事人的行為與主要走私犯罪事實并無關聯。在明確當事人所從事的行為僅有境外運輸以及報關進入保稅區兩項,筆者便可針對情況進行風險排除。對于境外運輸問題,實際上該行為的定性將依托于后續的報關進口情況,如對于一般貿易報關進口案件,若運輸與報關均系同一角色人員進行,前后具有關聯性,此時報關存在低報或偽報而被定性走私則運輸行為亦會納入到犯罪體系進行追訴;反之若運輸行為系單獨進行,與后續的報關進口業務無關聯,則會單獨進行定性而不存在牽連情況。對于報關進入保稅區問題,需明確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與報關入境系完全不同的兩回事,進入保稅區貨物屬保稅狀態,并未確定將來的報關入境貿易模式及應繳納稅額,本案中當事人報關進入保稅區所提供的實際成交價及數量均符合事實,不存在低報偽報的情況。基于上述兩個情況可知當事人的行為均獨立于后續存在的走私犯罪,換言之其行為與涉案待證或待訴的走私行為并不具有關聯性。
三、對案件主要部分的問題分析
由于涉案的部分奶粉經銷商已經被逮捕、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將來有較大可能起訴到法院,故筆者亦通過分析主要部分案件的相關情況,從而反推當事人涉案程度。基于辦理類似案件的經驗,筆者認為該案的主體部分犯罪事實,很可能系利用他人免稅額度進行的跨境電商走私案。
前面提到貨物進入保稅區后當事人并未參與到后續的處理,奶粉將來如何進口、銷售,均系由后續購買人的具體方式而決定。當事人曾與筆者提到,涉案經銷商的購買方式多為以個人名義進行,偶爾會出現較大批量的采購行為,故筆者認為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應系跨境電商走私,而非一般貿易。對于跨境電商走私的國內貨主而言,其主要的犯罪行為有兩種可能:一是利用螞蟻搬家的模式將一定程度的免稅貨物進口后銷售;二是盜用他人的免稅額度偽報貿易模式進口貨物。上述兩項行為均與筆者當事人所承擔的工作無關,因此筆者認為其并不涉及到案件主體,后續只需陳述、交代清楚相關情況,即可期待解除取保候審、撤銷案件的結果。
四、個人與單位之間的責任問題
在解決個人涉案的可能后,當事人提到本案會否出現因單位構成犯罪而其作為持股人而應承擔相關責任的可能。當事人雖然僅負責運輸以及報關進入保稅區行為,但后續的銷售、運營、報關進口等所供職單位均有參與,因此從單位的角度看,其確實存在一定程度因持股而涉案的可能。為了盡可能地解決這些風險,筆者認為當事人在隨后的調查中應著重說明如下問題:首先,明確單位內部的工作職責劃分,確定其所承擔的業務范圍;其次,說明收入的來源情況,要提出其收入與貨物最終銷售、進口方式等無關,換言之即與后續走私犯罪行為無關聯;最后,向辦案部門提供相關工作文件,證明其行為均屬于境外經營的性質,不涉及到后續的進口入境部分。
實踐中對于單位涉嫌犯罪的案件,若員工在其中并非核心部分或業務的負責人,一般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即便是處于取保候審階段,亦只需要配合調查即可解除刑事風險。而對于核心人員或持股人,則考慮其分管工作與走私犯罪的距離,以及是否曾經從走私行為中獲得、分得利潤等。
五、案件后續的程序問題
筆者認為本案后續有兩個可能走向以及一個應慎重處理的重點那問題。
若是較為理想的情況,則是案件在取保候審滿一年期,也就是偵查期限屆滿后針對當事人撤銷案件,此時可認為完全無相關刑事責任,風險亦解除;較為不理想的可能則是案件在偵查期限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辯護律師則需要通過閱卷分析考慮案件有無不起訴可能或在構成犯罪下爭取最低量刑。此外還應就強制措施問題慎重考慮,由于現階段大政策下要求少捕慎訴,故對于大部分嫌疑人而言均系會先被取保候審,隨后考慮有無逮捕的必要,若案件事實、證據發生重大變化,逮捕決定可能會突然出現,為了在審查逮捕時充分反映辯護律師的意見,筆者認為在偵查期間應積極與辦案部門以及對應的市級檢察院保持聯系,以免錯過呈請逮捕以及審查逮捕的辯護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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