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認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應嚴格依照法定情形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公證債權文書作為民事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在提高司法效率、緩解訴訟壓力方面發揮著獨特作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對"不予執行"情形的擴大化解釋傾向,已引發公證文書執行力被隨意否定的現實隱憂。實務中,應如何認定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的條件?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查。當事人以未經公證的相關文書沒有約定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為依據,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不屬于法定的不予執行事由,不能以此否定該公證債權文書的可執行性。
案情簡介
一、某信托公司與濟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貴州某置業公司、山東某公司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的編號為(2020)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9314號公證債權文書及(2021)京長安執字第501號執行證書生效。經某信托公司申請,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立案執行,案號(2022)魯01執170號。
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山東某公司以本案公證債權文書確定其提前履行回購義務所依據的《合作協議》未辦理公證、未約定各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條款為由,向濟南中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依法不予執行本案債權文書。另山東某公司還主張違約條件未成就、履行期限未屆滿、違約金錯誤等事由。
三、某信托公司辯稱,本案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并非針對《合作協議》出具執行證書,而是對《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特定資產收益權回購協議》出具的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合作協議》中的約定僅是觸發兩回購協議中提前回購的條件,且此條件在兩回購協議中予以了明確約定,且各方均予以認可。
四、濟南中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魯01執異104號執行裁定,駁回山東某公司的不予執行申請。
五、山東某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申請復議,山東高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魯執復228號執行裁定,駁回山東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濟南中院(2022)魯01執異104號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山東某公司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是否應予支持。審理法院認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修正后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一)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為辦理公證的;(三)公證員為本人、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四)公證員辦理該項公證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等確認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的情形。被執行人以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實體事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
2.本案執行依據的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系《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及《房地產抵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并非山東某公司異議所指向的《合作協議》,山東某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故山東某公司申請不予執行本案公證債權文書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一)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為辦理公證的;(三)公證員為本人、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四)公證員辦理該項公證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等確認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的情形。
2.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審查范圍應該包括出具該文書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內容。(見延伸閱讀案例1)
3.公證機關在出具《執行證書》時,不僅要審查債務履行情況,還需征詢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意見。(見延伸閱讀案例2)
4. 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的監督主要應圍繞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并且合法;二是當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強制執行。只要公證債權文書能夠反映債權合法存在,債權的數額和種類確定,當事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清楚,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執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8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 (一)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為辦理公證的; (三)公證員為本人、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 (四)公證員辦理該項公證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等確認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的情形。被執行人以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實體事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一)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債權爭議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修正后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一)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為辦理公證的;(三)公證員為本人、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四)公證員辦理該項公證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等確認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的情形。被執行人以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實體事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
本案中,關于山東某公司主張的本案《執行證書》依據的《合作協議》未經公證,亦未約定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問題,本案執行依據的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系《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及《房地產抵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并非山東某公司異議所指向的《合作協議》,山東某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關于山東某公司提出的違約條件未成就、履行期限未屆滿、違約金錯誤等實體事由,山東某公司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故山東某公司申請不予執行本案公證債權文書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2-026
山東某公司與某信托公司執行復議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魯執復228號】
裁判規則一: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審查范圍應該包括出具該文書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內容
案例1:《鄭州豫某置業有限公司申訴案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監字第108號】
本院認為,“公證機關在簽發執行證書時,必須對債權債務的履行情況、執行標的等進行明確確認。《聯合通知》第五條規定,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二)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中國公證協會《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也規定‘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除需要按照《聯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債權人提交的已按債權文書履行了義務的證明材料是否充分、屬實;(二)向債務人(包括擔保人)核實其對債權文書載明的履行義務有無異議,以及債權人提出的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主張是否屬實’。而本案中,管城公證處在簽發執行證書時,沒有向擔保人豫某公司核實其對債權文書載明的履行義務有無異議及債權人提出的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主張是否屬實。且執行證書的執行標的沒有明確逾期利息、違約金數額的具體計算標準,公證書也未向豫某公司送達,致使擔保人豫某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對借款真實性、數額、利息計算和抵押效力均提出異議。由此可見,公證機關未盡審查義務,程序明顯不當。”
裁判規則二:公證機關在出具《執行證書》時,不僅要審查債務履行情況,還需征詢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意見
案例2:《萊蕪市舜某典當有限公司與李某某執行其他一案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監字第1號】
本院認為,“《聯合通知》第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因此,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是申請執行證書的前提。《聯合通知》第五條規定,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二)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因此,公證機構在出具執行證書前,不僅要審查債務的履行情況,還要征詢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意見。”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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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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